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要闻

当前位置:国家品牌网首页 > 新闻传播 > 要闻 > 正文
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让它成为“过街老鼠”
发布时间:2013-05-04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分享到: 收藏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编织了非常严密的刑事法网,除第408条之一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外,第402条还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12条规定了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413条规定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4条规定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

而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有关渎职罪名的立案标准做了规定。韩耀元透露,目前“两高”有关部门正在对有关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研究,准备制定司法解释,适时出台。

而在《解释》第16条中,规定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定罪问题。其中,食品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解释》规定从一重处。“所谓的从一重处就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韩耀元解释。

“考虑到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以规定了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情况下,如果构成其他具体渎职犯罪,依照其他具体渎职犯罪定罪处罚。”他补充说。

《解释》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共谋,利用职务上的行为帮助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所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一重处。

韩耀元表示,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

专家:还需建立诚信体系

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绝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环境都出现问题。

不过,在业界专家看来,食品安全整治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除定罪量刑标准外,执法力度和公平性也成为重中之重。

有不愿具名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我国,由于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到不少责任方都是传统定义上的“弱势群体”,包括施用过量农药的农民、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小手工业者等,执法过程可能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挑战,在这时更应注重法律执行的公平性。

不过,在何计国看来,食品安全领域事故频发绝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环境都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单独拿出食品安全一块领域进行整治是不够的。”

深圳大学教授王庆国此前举例,最近英国爆发的马肉掺入牛肉饼风波,涉事的乐购大型连锁超市除了面临巨额的罚款之外,还由于信誉缺失,导致股票市值缩水达3亿英镑。他认为,发达国家很少出现食品安全事件,这与当地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以及社会的诚信体系建立有关。

对此,何计国表示认同。他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仅靠法律法规远远不够,诚信体系建设非常重要。他解释,在国外,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较少主要得益于诚信体系的建设。“在这些国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在其他行业也受到影响。”

“只有将法律法规与诚信道德结合起来,才能消除食品安全顽疾。”也有专家表示,诚信教育必须建立起长效机制,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到企业商家的骨子里去。

何计国也表示,诚信体系建设不能成为某届官员、某个领域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建立长效的体制,长期推进,才能形成健康的社会环境,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赵晓娜 实习生 侯润芳

责任编辑:子京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