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即将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改革创新的路径:对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明确规定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应当鼓励大胆改革创新。
针对当前改革创新工作中存在思想顾虑、制度障碍、机制缺陷和利益藩篱等突出问题,地方立法将通过明确激励保障措施、责任豁免,建立工作机制,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立法思路和内容上,《决定(草案)》重在切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解决上海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一是通过宣示性的口号以及激励措施规定,解决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重在表明激励改革创新的态度;二是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三是通过责任豁免条款,解决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
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此次立法将明确申请国家授权试点,发挥浦东综改的政策平台作用,本市提供法治保障、授权试点等三条法治路径。
为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自身改革创新,《决定(草案)》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要求:不得干预,提供优质服务,对遇到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需求,政府部门在论证基础上排除障碍、协调解决。为解决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决定(草案)》明确表态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规定对于凡按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部门和个人,在绩效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行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上海立新规促进改革宽容失败
发布时间:2013-04-11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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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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