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任职、决策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为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此规定,在内容上主要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关条款以及多条责任追究条款。国资委党委表示,《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兼职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对于社会关注的央企高管薪酬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依据《实施办法》,央企领导人员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央企领导人员兼职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
对于中央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实施办法》强调“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不得违反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造成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国资委将实行职位“禁入”。
其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除职位“禁入”外,对央企领导人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处理,还要“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