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黄贵福在当地找同伴“教训”一名男子,致对方死亡。被通缉的他逃到北京,在朋友周国春陪同下去某派出所投案自首。按照周国春的说法,“民警说,案件发生在四川,在北京投案,犯人需要送来送去比较麻烦。他问我住在哪里,我说四惠,他就让我们回四惠找附近的派出所投案。随后他将身份证还给了黄贵福,并告诉我们坐哪班公交车回四惠。”自首未果,黄贵福到一家网吧用自己的身份证上网。很快,朝阳警方赶到将其抓走(8月10日《京华时报》)。
周国春说法中的细节是否符合事实,并不确定,但报道中“去之前,周国春给本报打了一个电话,说自己朋友将要自首,希望媒体见证这个过程”,“派出所保安称,半个小时前,的确有两个人来自首,但是已离开了”等表述让人相信,自首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
犯罪嫌疑人去自首,派出所却给“推出来”,令人吃惊。“推出来”的“受害者”,首先是黄贵福。自首,意味着可能得到相对轻缓的处罚。而在本案这样的命案中,自首还是被抓获,他最终获刑甚至是生死的差别。
“推出来”的受害者,有时并不只有犯罪嫌疑人。去年11月9日发生在海南的悲剧,让人记忆犹新:凶手行凶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而当班民警怠于受理,致使凶手离开派出所后再度行凶,致两死一伤。目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两名民警正在刑事追诉中。这次,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收敛”,也因为朝阳警方及时出击,并未造成进一步伤害,但没有人能保证每一次我们都有这种“好运气”。
面对指责,这家派出所并不服气。他们的解释是:当时黄周两人到派出所时先找到保安说要找民警投案,保安带他们找到值班民警后,黄却没和民警说任何“投案”的事情,只是说要为老家一起打架的事情作证。
黄贵福的法律知识可能并不丰富,又处于那样一种精神状态,没说“自首”只说“作证”,有可能。不过,既然之前和保安说了“投案”,民警多问几句而不是急于“推出去”,自首可能就“成功”了。
再退一步,即使他只说“作证”不说“自首”,能推出去吗?他说的是“作证”,但如果某一需要他作证的案件尚未侦破,那么,来司法机关要求“作证”,实质是举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如果这些规定要求做的工作都做了,恐怕也就不会有之后的“推出去”。
面对“送上门”的犯罪嫌疑人,收还是不收,或许只是一念之差,但最后的结果却可能大相径庭。看过这一事件,相信每个人都该清楚应该怎么做。(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