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警示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选择独创性较高的设计方案,注重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申请时要加强检索,切莫采取“拿来主义”,随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不仅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近似引发纠纷
链家公司成立于2001年,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日用品等。链家公司拥有第9364153号“HOMELINK”、第14516960号“HOMELINK.”以及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的相应权利,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新三江公司成立于2009年,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
2018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以新三江公司申请注册的“HOME.SANJ”,与链家公司在先注册的第9364153号“HOMELINK”、第14516960号“HOMELINK.”以及第14511777号“链家地产HOMELINK.及图”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对“HOME.SANJ”不予注册,但新三江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该标识。
链家公司认为,在“HOME.SANJ”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新三江公司仍然使用该标识,主观恶意明显。此外,新三江公司的店招使用绿色背景加底部黄色条纹,并在进门处使用方形绿色logo墙装饰,与链家公司门店统一装潢风格相仿,对顾客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链家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新三江公司起诉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泸州中院)。
在该案中,新三江公司辩称,“HOME.SANJ”是由其企业名称转换而来,具有特定含义,该标识与“三江房产”结合使用,客观上不可能产生混淆。店招使用绿色背景加黄色条纹组合、进门处设置方形绿色logo墙属于各地各业常见装潢,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作用,消费者主要是依靠店招底色上承载的文字、图案等识别服务来源,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审认定构成侵权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新三江公司在店招、室内装饰、网站、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HOME.SANJ”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该标识和链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都含有单词“HOME”,读音和字母组合也近似,且原商标局已因该标识与链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而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并未撤销。因此认为,新三江公司使用的“HOME.SANJ”标识与链家公司注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服务来源或误以为链家公司与新三江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性,构成侵权。
关于店招的颜色组合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泸州中院认为,应考虑该组合是否具有鲜明特征以及是否属于特有。泸州中院经审理查明,链家公司店招的绿色背景加底部黄色条纹的组合比较简单,显著性不高,链家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所附店招图片上,也存在只有绿色背景无黄色条纹的情形,说明链家公司店招的颜色组合使用方式并不完全固定。此外,链家公司举示的其他其不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店招中也存在相同颜色组合,在进门处设置方形logo墙亦是常见装饰装潢。因此,链家公司提供的证据达不到证明上述颜色组合系其特有的、有一定影响的装饰装潢的标准。
综上,泸州中院仅判令新三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链家公司第9364153号及第145169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链家公司与新三江公司均不服该判决,遂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品牌保护应受重视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该案判决对于类似案例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利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或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在是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上,商标是否知名与装潢是否特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考虑装潢是否特有时,必须排除一切与品牌有关的因素,“特有装潢”在指明商品来源时发挥作用的是其本身的识别力,而非依赖于商标。
鲁利伟认为,对于相关企业,该案的借鉴意义在于: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首先应尽量选择显著性较高的商标设计方案,通过商标检索可以初步了解在拟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在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对商标进行监测也是维护商标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商标监测,可以获悉与其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注册申请,从而能够及时采取行动,从源头上遏制恶意商标注册。另外,企业应对自己的商品外观进行周到全面的保护,一般来讲,最常见的保护方式就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通过著作权登记对商品外观中的平面设计元素进行保护。“成功注册商标是企业创建自身品牌的第一步,与此同时企业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品牌,为未来的品牌体系奠定基础。”鲁利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