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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锚栓大安全 搭便车损品牌
发布时间:2018-01-03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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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是真的 “慧鱼”品牌

  姚立辉 制图

  提及慧鱼锚栓,熟悉建筑行业的人并不陌生。来自德国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慧鱼”品牌(下称德国慧鱼),如今已有近70年的历史。然而,2015年3月,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家名为浙江慧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慧鱼)的企业,在其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慧鱼科技”及鱼形标识等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关联市场的不期而遇,随即引发了一场纠纷。

  近日,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浙江慧鱼需停止使用“慧鱼”“fischer”和鱼形标识等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赔偿德国慧鱼10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你争我夺,“慧鱼”是谁的

  1996年,德国慧鱼在江苏太仓市设立了亚太区第一家全资子公司慧鱼(太仓)锚栓有限公司,在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了多件“慧鱼”“FISCHER”文字及鱼形图形商标。

  据了解,浙江慧鱼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电子科技、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紧固件等。2015年3月,浙江慧鱼、慧鱼科技(中国)集团散发告客户书,其中称:“浙江慧鱼是德国慧鱼唯一在中国大陆设立的销售企业。”同时,浙江慧鱼在《建筑门窗幕墙与设备》杂志上刊登严正声明称:“现中国市场上发现背栓、混凝土用栓、化学锚栓等印有鱼形标识的假冒产品。”

  “对方属于进攻性侵权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意义的‘搭便车’性质,已达到‘将司机踹下车,自己来开车’的程度,妄图不当承接我们德国慧鱼的全部商誉。”复盘此案,德国慧鱼中国区负责人蒋宗告诉记者,浙江慧鱼不仅注册了带有“慧鱼”字样的公司,突出使用“慧鱼”“慧鱼科技”字样,还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鱼形图形商标,并且通过公开渠道宣称自己才是正牌慧鱼,在误导相关公众的同时,虚假宣传称德国慧鱼的产品是假冒产品等,诋毁德国慧鱼的名誉。为此,德国慧鱼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浙江慧鱼不认同德国慧鱼的相关指控,认为其使用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或经授权的商标,并未侵犯德国慧鱼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德国慧鱼诉请保护的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同一类别,也不近似;德国慧鱼的商标不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己没有攀附的故意和行为,原告主张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不实。

  法院定论,便车不能搭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慧鱼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 “慧鱼”“fischer”和鱼形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德国慧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浙江慧鱼散发的告客户书并在杂志上发表严正声明等内容,虽然其文字中并未出现原告名称,但其所述内容明显针对德国慧鱼,易使相关人员联系到竞争对手,其行为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德国慧鱼产生一种“虚假”认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引起德国慧鱼的社会评价减损,致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南京中院同时认为,德国慧鱼自1996年开始在中国成立公司,并生产、销售“慧鱼”品牌产品,至今近20年,产品分别销往全国各地。经过近20年的努力,原告的“慧鱼”品牌产品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应该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且“慧鱼”品牌产品及其外包装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而浙江慧鱼擅自突出使用“慧鱼科技”的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令浙江慧鱼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的同时,赔偿原告100万元。浙江慧鱼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江苏高院终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小锚栓,大安全。侵权者的猖獗,会让更多山寨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也会让我们的品牌受损,这也是我们坚决维权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企业不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品牌实现长足发展。”蒋宗表示。(李群)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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