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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缘何要成为历史?
发布时间:2017-08-01
文章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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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职能的定位来看,著名商标制度也与政府应有的履职方式不符。首先,政府干预市场通常是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也即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主要有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著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在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做出的,相反,它的认定反而会造成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后果。其次,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属性来看,它属于私权,从权利的产生到权利的保护都应该遵循私权的本质和特征。私权的本质一方面决定了它最大限度排除公权力的介入,另一方面又将其权利范围限定在私权领域。从权利内容来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更多的体现出消极的权利特征,即主要以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作品、商标、发明创造等为内容。商标权一方面赋予商标权人自己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知识产权从来都不赋予权利人在产品配额、市场准入、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特权。著名商标的认定却通过政府行为在商标上附加了政府信用信息,使得本来属于私权的商标权权利属性模糊。同时,因为各地政府在著名商标认定后往往配套奖励、税收、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使得商标权的私权权利边界变得异常复杂。

著名商标的认定不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要求。现代社会治理理论是在对“统治”“管理”概念否定和批判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一方面强调社会治理对象的公共事务属性,另一方面又强调治理主体的去中心化、多元化和平等化。去中心化使得政府在公共行政中的核心地位被动摇,中央向地方分权、政府向社会分权。多元化即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须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政府与其他组织共治、社会自治成为一种常态。平等化意指在治理中公权力主体和私主体的角色发生改变,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政府参与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整合、动员、把握进程等方面,而私主体不再是消极的被动接受者,是积极的决策参与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强调治理在“民”,治理主体的多元交互性、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方式的多样性是其基本特征,治理发生了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并由此带来了公共治理理论中的协同治理(cooperative governance; synergy governance)、社会共治与合作治理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等各种概念。这些概念虽语义偏重稍有不同,但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权威的多样性、治理方式的协作性、治理目标的高能性来看,其基本内涵一致。根据现代治理理论的要求,政府主导、其他社会组织协作的观念将被多元治理概念取代。多元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平等沟通与协作。践行多元治理理念,政府的职能定位会逐渐从台前走向幕后、从管理转向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放管服”改革,都是对现代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要求做出的回应。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现代治理理念的要求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我们现在和今后的必然选择。著名商标的认定突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商标管理职能,体现的是政府自上而下传达命令和决定的管理手段,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不符,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下政府的服务职能定位不符,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下政府的服务方式不符。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商标的本质、商标保护的要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基础来看,还是从现代社会治理理念要求下的政府职能定位来分析,著名商标制度的存在都不具有正当性,它的离场与退出只是时间问题,著名商标成为历史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





 

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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