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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和效率
发布时间:2014-12-05
文章来源:国家品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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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正经历全面迅速的变迁,平等和效率无疑是其中两个重要的因素,平等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建立的过程中,效率一直是社会的主旋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提出的关于平等和效率两者之间关系的观点,这种观点一直在中国社会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个观点的提出是在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确定并开始着力建立的时候提出的一个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和利益分配的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在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重效率,二次分配重公平,由于在二次分配当中出现的一系列不规范、不合理的分配方式,因此导致现在很多人对初次分配重效率的问题接受了但是二次分配重公平的问题却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反感。
 
    一、关于平等问题
 
    平等是人们社会关系的一种状况,它通常被表述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或状态的相同。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但平等并不是生来就有的,而是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的争取的一个基本的人权,平等也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

    卢梭在其名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就认真的论述了关于不平等的问题,从而得出平等的真切涵义。他说,“文明向前一步,不平等也就向前一步。”他认为最初自然状态的人是平等的,但是过去奴隶制、封建制文明的产生使得不平等膨胀起来,但是他对这种不平等的批判,却最终是为了更高程度平等的实现,通过一种社会契约的模式,“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可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的古老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公约的平等。”

    因此,在关于平等问题的主要的论述中,平等是作为不平等的对立物而提出来的,是在反对不平等的过程中引申出来的。从辨证的角度看,平等的生成依赖于不平等的存在,这主要是基于差异与同一的辨证关系。如果考察平等,首先要考察不平等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生来是不平等的,因此,人类在这个不平等的世界里必须努力奋斗,去争取平等。从这一意义上说,不平等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平等仅仅是人类在消除不平等过程中的一种理想。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一书中,称平等为“抗议性理想”———它体现并刺激着人们对宿命和命运、对偶然性的差异、具体性的差异、具体的特权和不公正的权力的反抗。人类在发展的历程中不断和不平等抗争,可以这么说,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和不平等抗争的历史,从反抗奴隶制的极端的不平等,到反抗封建制的不平等,一直在现在反抗资本主义的不平等,人类一直在追求一种理想的平等制度。一般来说,不平等超出了社会的一个容忍的限度的时候,社会就可能发生动乱,重新开始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使不平等的程度再次回到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平等的程度。因此,可以说平等只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一种理想,从来未成为一种现实。主张社会平等的勒鲁认为,平等是一项原则,一种信条。这项原则虽根本不曾付诸实践,但至今仍然作为正义的准绳而被接受下来;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它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它法律的法律。从哲学的角度来讲,绝对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事物之间是有差异的,人与人之间存在必然的差异。这些差异就算我们可以主观的忽略,但这些差异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作决定了绝对平等的无法实现,况且主观上来忽略这些差异的客观存在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的客观存在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在我国历史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一直存在,追求绝对平均的活动最终导致的是一种绝对的不平均,对平等的态度上的主观上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的做法,最终还是无法实现平等的。因为绝对平等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已,它只可能存在于精神世界,而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世界当中。从具体的制度安排角度来讲,就是对满足人类基本需要的那些利益进行平等分配的相对平等也是具有相当大的抽象性的。首先,人们要达到这种相对平等的理性认识就必须要经过思维的抽象,必须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其次,在具体的生活当中,这理论的具体实施也是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的。可以这么说,平等的抽象性,无论是绝对平等还是相对平等,决定了平等必然要依赖于人的思维的抽象。

    因此,把平等作为一种理想,一种追求的价值目标,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这是对平等的一个比较可取的立场态度。追求绝对的平等,平均主义,最终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这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深刻的经验教训,必须冷静现实的看待平等问题。

    当然,平等并非单一的,而是综合的。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重价值取向。一个人在一种或一些社会价值选择中可能处于一种较为平等的地位,但在另一种或一些社会价值选择中可能处于较不平等的地位。这时对平等和不平等的考察应当是综合性的,不能孤立地去关心某种单一的价值选择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因此,所谓平等应该是社会价值的“多重反复的平等”。当然,以上关于平等的观点都是从一种抽象的哲学意念的意义上出发来讨论的,关于平等的学说还有很多种,其中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就从制度建构意义出发来探讨平等的问题的。罗尔斯提出 “差别原则”, 他的“差别原则” 和“最小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联合在一起,按照这一制度安排,任何一种含有不平等的行为必须照顾到“最小受惠者最大利益”。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要限制不平等问题。

    另外,人们在探讨平等的问题的时候,习惯于把平等做分类来研究,比如最主要的机会平等和实际平等。机会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争取各种利益和福利享有同样的机会,机会平等非常类似于法律话语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而实际平等主要的表现在结果平等,就是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际利益,实际内容平等。这种分类和法律话语上的程序平等和实质平等有几分相似。从价值理念的角度来说,人类社会的最理想的追求是达到社会实际上的平等,而不要把平等停留在一种形式上的口号上;从现实制度安排来看,由于实际的平等根本不可能彻底实施,而机会平等能够激发人们的主观创造性,能积极的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制度安排上必须首先保证人人机会平等,同时适当的照顾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照顾到实际平等的一个限度。
 

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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