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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立法先行
发布时间:2014-05-07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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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报载,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构建覆盖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难度与复杂性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强化信用立法,以立法来确立其中的规则与标准,显得极其重要。

  信息征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它的质量与广度,直接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公正与深度。因此,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中的标准与界限,确保信息收集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是必然的选择。

  信息系统在使用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安全与规范,则是信用系统的“证明”功能能否准确实现的必要保障。比如,到底哪些机构或部门有权力获取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的征用有何标准和程序,也必须以法律的方式加以界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个人信息由以前的条块化和分割局面聚集为统一性的“信用代码”,则意味着个人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一旦被不合理使用,带来的信用风险也将更大。以此而言,将信用系统的使用纳入法治框架之内,做到依法“征信”,亦是不可忽视的基础工作。

  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重要作用,即是要通过完整的信用代码,让失信者得到惩罚,守信者得到奖励,以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升。因此,这对于个人信用的完整性、真实性,必然有着很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做到“万无一失”,给个人带来的负面信用影响不可小视。在这方面,一是要对个人信用的收集和录入建立严格的倒查和反馈机制,做到及时更新与纠正;二是惩戒的标准与程序必须突破行政区域和部门限制,以确保信用惩戒的公平性。

  信用系统无论对于社会诚信的提升,降低经济发展的信息成本,提升公共管理的效率,都有着重要意义。但其中阻力也客观存在。比如,对于一部分官员而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将不可避免触及一些过去不愿意公开但又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于政府而言,建立政务信息系统的首要条件,便是政府的信息公开要跟上信用评级的要求……以立法的方式来扫清阻力,避免标准的模糊,恐怕是重要选择。

  信息系统的发达与否,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信用信息的保护是否充分,能否精确用于信用评级;二是,信息流通效率是否最大化满足信用评级的需要。而这一切,显然都需要立法的护航。只有严格纳入法律的界定范围内,信用系统的建设才能在这两个方面规范化前行。

责任编辑: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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