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江国成)国务院13日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为什么要发布新版目录?和旧版目录相比,这部目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修订目录有怎样的意义?记者就此采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发言人。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这位发言人说,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也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现行目录自2004年7月颁布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修订目录,大力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这位发言人说。
这位发言人表示,此次修订目录,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二是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以纵向放权为主。三是合理界定部门间的分工,加强横向配合。四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的综合作用,加强政策工具间的协调配合。
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将减少约60%
这位发言人说,从整体上看,此次修订取消和下放力度较大。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经初步测算,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据介绍,此次修订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
这位发言人说,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更加强调和突出发展建设规划等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另外,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新目录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聚酯、糖料、制盐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下放了钾矿肥、磷矿肥、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这位发言人说,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今后要抓紧工作、创造条件,在下次修订目录时作出调整”。
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 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这位发言人表示,为落实管理责任,对于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有关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执行备案制的管理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截留。
为规范核准行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核准行为。同时,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申报情况、审批过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位发言人表示,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经济社会管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
此外,发展改革委表示,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