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16日表示,“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中新网 5月16日)
日前“两高”出台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刑法》中“最高可判死刑”的食品犯罪情形,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具体司法解释。
用“人头落地”这样的直观形象说法来诠释死刑的严厉性、威慑力,并进一步以此来昭示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决心和意志,无疑非常酣畅淋漓,让人感觉十分痛快解气。
但同时,恐怕也要意识到,就食品安全领域的全面治理而言,“人头落地”及其所显示的惩罚严厉性,其实又远非事情的全部。
首先,即使仅从惩戒犯罪的角度也应看到,要想确保刑罚的惩戒威慑效果,真正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人头落地”式的严厉,其实只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既要“执法必严”,更要“违法必究”。
事实上,在此前的一些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我们并非没有过“人头落地”的案例。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的两名主犯就被判处死刑。然而,三聚氰胺没有因此而绝迹,而类似的如“瘦肉精”、“掺假羊肉”、“毒生姜”等此起彼伏的有毒食品违法犯罪现象,更是从没有真正销声匿迹。
其次,更重要的是,要真正遏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充分确保食品安全,事后的打击严惩、“亡羊补牢”不可或缺。更重要的是,要让未雨绸缪的有效防范和预防,真正从源头上彻底降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现实可能性,提前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
很明显,无论是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还是从维护食品安全的根本目的角度来看,相比“人头落地”的事后惩戒,这种事前预防都是更为可取、也更能起到治本作用。诚如上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负责人强调的,“人头落地不是我们的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饮食安全,也避免让更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答案显然又在于能否解决这样两个环环相扣的问题:其一,政府监管部门能否真正“守土有责”地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不仅确保“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效监管,也同时确保“与有害物质做斗争”的有效监管?其二,作为食品安全最终受益人和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能否确保对政府监管的有效监管?——在让那些食品犯罪分子“倾家荡产、人头落地”的同时,能否也让那些食品监管渎职者“身败名裂、纱帽落地”?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