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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促销还是应该少些套路
发布时间:2017-10-31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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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促销还是应该少些套路

  距今年“双11”还有两周,与往年主要靠拼手气、拼网速的玩法不同,今年“双11”期间,“剁手党”们要想买到物美价廉、心仪已久的产品,还要比拼智力、体力。预售、定金膨胀金、满减红、返券优惠……网友们纷纷吐槽:“买个百十元的东西,得花几个小时研究各类规则”“没有‘奥数’功底不敢应战”。(10月30日《北京青年报》)

  可以说,在前几年各大电商的强烈宣传和促销下,如今的“双11”已经成了购物节的代名词。很多消费者也希望在此期间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为此,商家固然要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来吸引人气。但应该强调的是,预售也好,定金膨胀金也好,返券优惠也好,商家的任何促销行为均应明白无误,不得引人误解,变相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也应强化执法,严肃惩戒那些设置圈套给消费者“挖坑”的行为。

  作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人气的手段,商家的促销力度自然是越大越好。但是,促销不应只停留在宣传上,而应让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的实惠,至少不能欺诈消费者,引诱消费者上当。目前,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网络促销的法律法规,但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商家应该对商品或服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带有欺骗性质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者不利的解释。

  反观那些需要消费者比拼智力、体力,“没有奥数功底不敢应战”的促销手段,均或多或少地存在格式条款或欺诈情节。如根据一些商家的预售规则,预售商品不退不换,不享受其他优惠;如一些优惠券只支持“单笔且同色同尺寸同款式”且达到一定金额的商品。应该说,这些促销手段均存在大量水分甚至是违法之处,如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除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不适用的商品外,商家无权扩大不退货商品的范围。而设置层层不合理条件的优惠券也失去了原有意味,有虚假宣传,变相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嫌疑。

  促销就应该简单、易懂、明白无误,容易理解,不至于噱头大于实际,产生误解和歧义。这是商家恪守诚实信用市场法则的应有之义,更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经营之道。据报道,去年,国家发改委受理涉及“双11”网购节的投诉案件中,促销优惠不实是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占比62%,主要包括优惠条件限制多、优惠承诺不兑现等。对此商家应该引以为戒,尽量少搞最好不搞“花式促销”,否则就会被识破真相的消费者抛弃。

  监管部门更应尽到职责,严惩那些无视诚信、存心欺诈的无良商家,让消费者能够省心地购物并享受到真正的实惠。(史洪举)


责任编辑: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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