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是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2014年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政策虽然简化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手续,但也客观上造成部分超过免税标准的企业以网店形式躲避税收征管。现实中,该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要向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一些地方出于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没有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征管措施。
“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化和虚拟性,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题。此外,社会上不少人认为网购不开发票、不需要缴税,也给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带来困难。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蔡昌认为,在大数据条件下,网络交易会在资金支付和快递物流两个环节留痕,税务部门要获得电商的经营数据,一定程度上比实体店还要简单。
例如,虽然缺少工商登记,但税务部门可以依托电商平台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在美国,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普遍被要求代征销售税,截至2015年1月,亚马逊已在美国23个州代征销售税,覆盖了美国一半以上的人口。
同时,电商纳税的法律环境正在完善,去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自然人、法人都将有唯一的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
也有人担心,电商与实体店一视同仁、规范纳税,会不会导致经营成本上升,消费者网购时就买不到便宜货了?
实际上,这是多虑了。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淘宝平台上96%的商家,都符合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条件。电商与实体店公平征税,对这些小网店几乎没有影响,消费者还是能淘到价廉物美商品的。再说,电商本身还有场地、人工、物流方面的成本优势,大多数网店依然有价格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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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电商怎么征税?
国际社会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各国都努力减少征税对经济的扭曲,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在不区别对待纳税人、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给予C2C电子商务模式卖家一定的税收优惠,结合各国实际条件划分税收管辖权,实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
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认为开征新税种没有必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于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同样指出不会开征诸如比特税、托宾税等新税种。
2.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选择税种
新加坡对电子商务征税对象区别对待,但税法没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新加坡2000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指出:网上销售有形货物与线下销售货物等同纳税,网上提供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课税;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类似,对网上提供有形货物课征销售税,对网上提供劳务等无形货物课征劳务税。
3.法定税收优惠,促进经济繁荣
韩国2006年开始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但是其《税收例外限制法》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同时也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补贴;新加坡规定卖家从因特网上以非新加坡币取得的对外贸易所得按10%优惠税率课税,相关资本设备可享受50%的资本减免。
4.规范网络注册,线下实体登记
英国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C2C电子商务模式中个人卖家在网上进行货物销售时要提供线下登记证明、真实注册机构、姓名、地址和商品含税信息(是否包括增值税和运费等)。
5.划分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源流失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以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为主,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早在1996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提出以属人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克服网络交易地域难以确定的问题;加拿大规定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卖家居住地税务当局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卖家负有征税义务。
6.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监管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它隶属于东京市税务局,分设个人线上卖家、公司线上卖家等15个部门,涉及B2B、B2C、C2C三种主流电子商务模式,有效地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合理监督税收流向;同样,法国也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察部门,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澳大利亚整合C2C电子商务模式个人卖家、买主和税务机关三方资源,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方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及时便捷地进行信息交换。本报记者 吴秋余 李丽辉
资料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报告
《 人民日报 》( 2017年04月24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