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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微传销”:有人明知故犯 吹嘘半年可买保时捷
发布时间:2016-07-22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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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理由

  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星火草原”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涉案资金两亿余元,涉及人数达150余万人。这种借助互联网发展出现的违法犯罪新模式,其本质依然具备并体现传销的显著特征,应予以严厉打击。

  还记得始于上世纪90代末的那场风靡大江南北的“朋友圈营销”浪潮么?

  发展到后来,被拖上贼船的不只有曾经的“朋友”们,还有父兄、姐妹,甚至三代。对了,那时候还不叫“朋友圈营销”,叫“传销”。那种立足于传统社交网络和手段的销售模式,发展到后来被不法分子利用,干脆连产品也不卖了。

  十余年过去了,“朋友圈”转向网络。

  这回的一些圈子里,总算有了产品。微信朋友圈里的绝大多数微商是“做面膜的”,而“做面膜的人里90%是发展代理的,不是直接销售”。

  不过,“这些面膜基本上没有卖给消费者”,换句话说,“没有人因为使用而购买”。

  这意味着什么?

  也就是说,面膜这样的产品正在成为朋友圈营销的一个符号——“代理”。而通过不限制层次的代理架构、高昂的代理加盟费、越过代理“直接发货”等手段,这个本该连接厂家和消费者的符号正在分子和分母(上下级代理)之间被层层约掉。

  等到某天这个符号被彻底约除的时候,前互联网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两代“朋友圈营销”的模式就可以实现最终“对接”了。

  类传销模式迷雾

  卖面膜的小敏曾是周围朋友圈里最活跃的微商之一。“新手代理刚加入,一天收两个代理!看到你们的进步才是我最欣慰的”“如何吸引意向代理并转化为你自己的代理,牛到不行!”“宝贝说干就干,那么迫不及待……”

  10天时间,小敏就发了93条朋友圈,全是“事业”,作为一名二级代理,她已经很少发布客户使用效果图,更多的是自己下线们每天的进步和对代理成功学的感慨。

  一天发这么多条朋友圈,还会有朋友吗?

  这对小敏来说似乎已经不重要了,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透不透支人际关系对他们来说已经不重要,朋友圈已经成了赚钱工具。

  微信朋友圈的营销者习惯于首先宣扬自己掌握了如何在朋友圈一天加成千上万粉丝的方法和技巧,然后声称自己可以传授对这些粉丝实现高“转化率”的本领。接下来似乎顺理成章,既然这些粉丝能顺利“转化”成客户,那么你作为一名掌握了他的方法技巧甚至高端营销思想的弟子,无论在朋友圈卖点啥,都能点石成金了。

  问题在于,真的是这样吗?理性分析,一定是否定的答案。关键在于,理性二字从未出现在“代理们”的世界中。

  曾有微商负责人透露,代理不用交纳代理费,只需购买5套定价为278元的化妆品即可成为品牌代理商。该负责人还透露了一个生财诀窍:除了卖产品外,也可以发展自己的下级,“不押货、不押钱,直接按提成赚钱”。

  如果不按照这样的游戏规则玩,会是怎样的“下场”,让我们来看看:

  2015年4月初开始拿货做分销的小雨(化名)同时做着一款唇彩和香皂的生意,一个月下来,卖出了8支唇彩,而香皂则“没怎么卖”。

  在她加入的微信群中,每天都会有培训,但她已经没有耐心再听下去,加人的方法、怎么互动、怎么点赞,每天都是讲一样的内容。

  冯玲的经历也代表着一些底层小分销。从2014年9月到11月,她只做了两个月时间,总共进了100片面膜,卖出去50多片,还都是卖给亲朋好友,其余的不是送人试用就是自己用。

  天涯论坛里流传着一首现代诗《代理》:“有的代理向我反映/为什么我拿货以后没人买/我说/废话/说的跟有人找我买似的”。

  小分销委屈失落的经营生态,也引来了不少“微商就是变相传销”的猜测。

  变异传销花样多

  让我们看看传销的定义:《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有多位微商业内人士曾坦言,与此前售卖假面膜不同,如今的微商更像传销组织。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微商并不以卖货盈利,而是在靠拉人头或多层返利获利。例如,A发展了下线B,B又发展了C,而C又发展了D,那么A可以从B、C、D等多层销售中提成。国家工商总局对此认为,此类行为就可定义为网络传销。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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