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要告“中国乔丹”。在IPO前夕,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纠纷让乔丹体育一时成舆论焦点,“此乔丹非彼乔丹”也让不少消费者大呼“又被山寨坑”。在中国内地,“林书豪”早被注册,“姚明”卫生巾、“本·拉灯”照明器、“赵本衫”衬衫、“流得滑”修正液、“催永圆”猪饲料等名人谐音商标屡见不鲜,甚至有商标拍卖专场,表明商标抢注已经形成了产业,飞人乔丹的遭遇不是第一个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而抢注名人是投资还是投机?乔丹案及隐藏其后的中国巨大的山寨商标群体究竟该怎么看?该案进程能否对明星姓名被无偿抢注商标这一现象给出说法?企业如此傍名人、搭便车是否经营之道?诸多问题有待梳理。
■ 消费者说
“曾被‘乔丹’忽悠过”
潘先生(上海 市民):
我之前买旅游鞋的时候曾经到乔丹体育的专卖店里逛过,我以为这个品牌最起码与乔丹本人有关。要么是有他的股份,要么也是他投资设立的公司,哪知一点关系都没有。“乔丹”这个名字当然误导了我。
不过我对品牌没什么要求,只要颜色和款式好就可以,鞋子也不是什么高科技的产品,谁家的都差不多。
高先生(北京 篮球迷):
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人,但凡爱打篮球就崇拜乔丹。我上学的时候资金能力有限,买过乔丹体育的鞋。当时确实以为这就是乔丹代言的产品,买回来之后就发现不对,它的那个logo和耐克旗下乔丹的那款鞋不一样。
客观地说,乔丹体育的鞋质量还行,只是这个名字忽悠了我们这一代人。
■ 两方激辩
“要用‘乔丹’须经乔丹允许”
康乂(迈克尔·乔丹的中国代理律师):
中国和国外对待商标权的法律体系是不同的,在美国是使用在先,而在中国是先要注册(商标)。因此这起诉讼不涉及任何商标的诉求,而是一个姓名权的案子。即乔丹体育不能使用乔丹的名字;如果要使用,必须要经过他本人的允许。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恶意是非常明显的,包括他们注册乔丹孩子的名字,这些都是非常明显的在建立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在误导消费者。一个企业应该诚实的做一些经营活动,你是一个什么样的品牌应该告诉消费者。
“‘乔丹’商标受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
公司没有蓄意使用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公司自2000年6月起即开始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使用中文“乔丹”及图形等作为注册商标,乔丹体育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
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2月22日,迈克尔·乔丹从未就其姓名及中文“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本公司提出过异议或进行过接触,乔丹体育也始终注意在各种场合表明与迈克尔·乔丹无直接关系。
■ 律师说法
“期待新商标法堵住漏洞”
廖飞(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际上对于商标注册原则大致分两种:欧美法系“谁先使用谁享有权利”和大陆法系“谁先申请谁享有”。因此国内许多企业、个人趁国外名企、名人们尚未涉足中国市场或知名度不高时抢注了商标,国外名企、名人虽然此后可提出异议,但需要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恶意抢注,或证明自己的商标在中国已有较高的、在先的知名度,来推论对方的恶意。
但这里有个误区需要澄清一下:虽然商标权和姓名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抢注名人商标中涉及的“姓名权”是不予保护的。我国商标法三十一条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姓名权,《民法通则》也明确对公民的姓名权予以保护。
此外,商标法关于“公共秩序”等兜底条款,如第十条一款(8)项,也可以用来作为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主张恶意注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总之对这种权利被侵害,理论上我国法律应该给予法律救济。
如乔丹体育确实像他所说在法律框架内取得了商标权,“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就盖棺论定了。乔丹有权提出“姓名权被侵害”这样的民事诉讼以对抗对方的商标权。
此前国际商标界一直呼吁中国加大商标保护力度,我国司法系统、商标主管机关及法学界对此也越来越关注。我国正在修订的商标法预计会对这一块有所完善,更倾向保护权利人的知名“在先权利”,加大打击类似商标抢注、傍名牌的力度,这是大趋势,我们法律工作者也期盼已久。
■ 业界观点
“打擦边球做不成百年老店”
李志起(志起未来营销公司董事长):
我是一直反对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任何这种傍名人、搭便车的行为,都是短视的逐利行为。短期来看搭个便车,必然是一条不错的捷径。但从长远来看绝不是一本万利、一劳永逸的事情,乔丹体育遭遇乔丹本人法律阻击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我们讲企业品牌营销需要“借势”,但“借势”应该是合乎法律和情理的,比如通过顺应环境、名人效应、引进技术予以创新等等这些做法,而不应该带有侵权的危险。
虽然,这种抢注商标的现象全世界都有,比如海信、联想这些名牌企业商标都被国外抢注过,但这与乔丹体育的情况还不一样。国外更多抢注商标后通过谈判来获利,是讨价还价后的一锤子买卖,并不是想真正做实体经营。而乔丹体育这种做实体的就更应该小心“山寨”的后果。
任何一个真正想做百年老店、想基业常青的企业,从一开始就应该走自己的路,建立独有核心价值观和品牌战略,通过诚实守法、创新经营来为社会创造价值,不该打“擦边球”。类似乔丹体育这样的企业,在通过自己的生存期,发展壮大以后,企业领导人就应该有正确的品牌意识,痛下决心摆脱“被指山寨”的后顾之忧。不管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如何,事实已经证明,因为没有甩掉这样的风险,乔丹体育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时代背景造就乔丹体育”
张庆(北京关键之道体育咨询公司CEO):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我们不能站在今天来评判当时的对与错。
在那个时代,一个品牌要横空出世是一件很难的事,我们在国际市场中所承担的角色就是生产、制造,所以才造成乔丹体育、361°等很多国内体育用品企业是以代工来起家的。
当然,站在今天,我们应该要引以为戒,反复强调去创造、去创造、去创造,这种创造,不仅仅是品牌的创造、创新,还应该包括产品研发、品牌推广、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创新。
■ 网友议论
“始知‘乔丹’是民族品牌”
光远看经济:我一直以为,乔丹体育是乔丹在中国开的公司,是一个洋品牌。今天才知道这原来是一个“民族品牌”。乔丹告上门,乔丹体育说:乔丹就是一个姓,姓乔丹的人多了去了,你怎么认定就是那个篮球巨星?但是,在体育界,提到乔丹,并且图标是一个拍篮球的,谁还想到别人?
武坚律师:为何不能注册乔丹这两个字?而且明星的名字是英文,不是汉字。情理归情理,法律归法律。怪也只怪明星没有注重知识产权。海信“Hisense”被博世西门子注册过,“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被抢注。合理利用规则,有何不可?况且乔丹只是名字。
本网编辑: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