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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流金岁月》里的债务纠纷 《民法典》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1-01-25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朱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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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的热播剧《流金岁月》讲述了一对挚友蒋南孙、朱锁锁面临亲情、爱情、事业、婚姻种种考验时,互相扶持、患难与共的故事。她们历经疾风骤雨,最终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流金岁月。

  剧中,刘诗诗饰演的蒋南孙是个含着“金汤匙”出生、不知人间疾苦的金枝玉叶,住在上海复兴路的老洋房里,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然而,在她大学毕业那年,爸爸因炒股失败欠下巨额债务,资不抵债,跳楼自杀。蒋家遭遇洋房变卖、寄人篱下、家破人亡的残酷境地。蒋南孙爸爸跳楼自杀后,仍有债主不断地上门讨债,依照《民法典》,蒋家该如何应对?北京青年报记者邀请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陈晨,带着《民法典》解读热播剧《流金岁月》。

  问题一 没有“借条”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该剧中,蒋爸爸炒股失败,血本无归,欠下巨额债务,最终跳楼自杀。蒋爸爸死后,债主不断上门讨债,而且大多数债主表示当时出于信任并没有签下“借条”。那么,《民法典》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般而言,借贷关系需要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在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多个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条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一般会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该剧中,由于上门讨债的债主与蒋爸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存在一定难度。

  在此建议,为了减少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矛盾纠纷,最好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问题二 约定不明借款利息该不该还?

  该剧中,蒋爸爸死后,没有签下“借条”的债主上门讨债,主张出于信任,没有欠条,但钱不能白用,应该按照当时的约定返还本金和利息。那么,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民法典》如何认定借贷关系中的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条是关于合同内容补充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质,提示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或者减少合同纠纷。一般而言,基于对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内容,首先会鼓励双方当事人继续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该条是《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中利息和利率的有关规定。一般而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一般不存在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如果确实发生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况,根据以上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借款则不一定都需要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都视为无息借款。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果双方没有通过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法院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该剧中,由于蒋爸爸已经去世,无法再与债权人就利息进行协议补充,属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法院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最好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息、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避免因为约定不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问题三 丈夫的债妻子就该还?

  面对房产变卖、丈夫离世,蒋妈妈心力交瘁,在蒋南孙的劝说之下,回房休息。但上门讨债的债主却无法信任这个初出茅庐的小姑娘,希望蒋妈妈出面解决问题。那么,根据《民法典》,蒋爸爸因炒股欠下的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同时与第一千零六十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是指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家庭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一般而言,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该书指出,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受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是未举债配偶一方基于该债务的受益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明确拒绝等情况。

  该剧中,借条上并没有蒋妈妈的签字,且蒋妈妈一直反对蒋爸爸炒股,对于蒋爸爸举债炒股的情况也并不知情。蒋爸爸炒股以来,血本无归,收益浅薄,炒股的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较低。在现有证据下,法院一般而言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补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在此建议,出借人在出借之前最好核实借款用途,对于有配偶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此外,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一方对外借款最好征得另一半的同意。

  问题四 爸爸死后生前债务会消失吗?

  该剧中,炒股失败的蒋爸爸无法面对未来惨淡的人生,在经历房产变卖、寄人篱下的处境后,与年迈的母亲告别,以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么,蒋爸爸跳楼自杀后,他所欠的债务会随之消失吗?《民法典》如何规定遗产中债务清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该条是关于继承遗产中债务清偿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遗产作为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应当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遗产债务清偿与分割遗产的顺序,实践中对于遗产债务清偿与分割财产一般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方式:第一种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财产,也就是说先从遗产中清算出遗产债务,从遗产中支出相当于遗产债务的财务交付给债权人,然后根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分配剩余遗产。第二种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先按照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分割遗产,同时按照份额分摊债务,然后由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上述两种遗产债务清偿与分割遗产顺序的方式在实践中均可采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根据以上规定,蒋爸爸生前所欠的债务,并不会随着他的死亡而消失,原则上应当从死者的遗产中进行偿还。

  问题五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蒋爸爸去世后,蒋南孙一家人借住在了闺蜜朱锁锁临时租住的房子里。虽然变卖房产清偿了大部分的债务,但上门讨债的人仍然络绎不绝,蒋奶奶也在债主的骚扰下住进了医院。蒋南孙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担心打官司会让讨债人恼羞成怒、频繁上门骚扰,最终选择以自己的名义重新与讨债人签订欠条,偿还本金。那么,《民法典》如何规定继承人债务清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是公平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本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当然,对于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不进行干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实践中,一般认为,死者生前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迫使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该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固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此剧中,蒋爸爸去世后,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家中房产变卖后的收益也基本用于蒋爸爸生前的债务清偿。蒋南孙应当承担的债务或债务份额应当以继承开始时遗产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根据当前的剧情分析,蒋爸爸在世时没有工作,主要靠蒋奶奶的积蓄度日,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债务。蒋南孙出于对家人的保护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并以个人名义与债务人签订“借条”的行为,属于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预。



 

责任编辑:李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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