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宋某从东宁口岸出境到俄罗斯打工。同年9月,在打工的木材加工厂卸木材时,宋某拾得虎骨一根。因签证到期,宋某须于2019年10月11日前返回中国。2019年10月10日晚,宋某将该骨头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并装入行李箱的夹层内。宋某经东宁口岸通关时,海关人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搜出该骨头,经鉴定为虎骨,价值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有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虎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今年7月18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查获的虎骨由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目前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