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领域出现诸多新变化。一方面,网络文学、网剧等一些新兴的文艺类型呈现喷发态势;另一方面,计算机作诗、人工智能谱曲、网络虚拟偶像唱歌等并非由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创作出来的作品大量涌现。如何加强对这些新业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此次分组审议中的热点话题之一。
左中一委员表示,网络作家、网络歌手等网络文艺创作者与拥有资金、技术、市场化运营等优势的网络文艺传播平台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造成了有的平台在拟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条款当中,未能充分尊重创作者的意见,创作者的一些权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保护和激励网络文艺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推出更多网络原创作品,建议增加网络平台和创作者之间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格式合同条款,规定由著作权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合同并推广使用。
刘海星委员说,人工智能和网络虚拟形象“创作”的作品如何界定著作权,在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草案二审稿将“作品”定义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建议对此条进一步明确,是否涵盖了这类新业态作品。
由于著作权维权成本较高,许多创作者面临“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况。对此,刘修文委员表示,应进一步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明确五百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额的适用条件,以及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酌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杜玉波委员则建议,构建合理的诉前临时措施,完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等,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和维权的负担。
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对非文艺类作品的保护力度。徐延豪委员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因发表作品、发表论文违反科学道德和学风的情况多有发生,还出现了被国外学术期刊撤稿的事件。建议加强对科技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在法律责任中对学术成果、数据的伪造剽窃等行为作出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