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场经济活跃,民营经济发达,地方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此次立法,被认为是该省采取地方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活动的法制化举措。以民间借贷活动为例,《条例》专门作出规定。
《条例》指出,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可以通过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查询窗口进行查询。查询备案信息的,应当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此外,《条例》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