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加入了一个销售医疗器材的微信群,见群内很多人想购买口罩,遂起贪念,欲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1月29日上午,孙某某在无口罩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在该微信群谎称自己是天津某医疗器械公司员工,有2万只口罩出售,且将网上搜索到的产品图片发送在群内,承诺由天津发货、量大便宜、顺丰包邮、票证俱全,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姜某某、黄某等人的信任并加其微信求购,3名被害人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其的4500元、2000元、9800元。得手后,孙某某制作虚假物流单假装发货,后将3名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1月30日,被害人郑某某、姜某某发现被骗后相继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冻结孙某某作案所使用微信账号及关联银行卡号。孙某某见状,于2月1日至2月7日,先后将上述诈骗钱款退还给各被害人。2月7日下午,孙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1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庐阳区法院于2月18日下午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从受理到宣判在24小时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