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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9-08-15
文章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记者 里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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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主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政府、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知名专家,就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刘兆彬会长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主持研讨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订产品质量法,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也都明确提出相关要求。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上下都很关注,但操作性、影响力、科学性等有待进一步提高。

  刘兆彬表示,研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要注重公平性,不管是惩罚还是赔偿都得公平。不仅对消费者公平,对企业也要公平。其次,要注重实效性,制度要可操作,实施要见效果,有效发挥功能,核心是威慑作用。如美国肯德基一杯咖啡烫伤案,判惩罚性赔偿270万美元,影响巨大。第三,要注重经济性。立法得算经济账,要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经济成本,全面梳理其正面功能和负面作用,科学设定适用范围和赔偿额度,不能稀里糊涂就罚得倾家荡产。最后,要注重人本性,要坚持人民本位,以人民为中心,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威慑的力量自然就有了。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刘兆彬会长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薛国芹介绍了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和课题的研究背景。她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比较散乱,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法律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新时期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要有更高的站位、更宏观的视野,要站在国家的视角,站在怎么样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高度,研究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建立、采取什么措施、修改哪些法律等一系列问题。

  此次研讨会以服务立法为宗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定位、法律功能、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惩罚性赔偿的认定程序、要件、范围、举证以及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问题、风险”“如何防止不正当获利”“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等一系列专题。与会专家围绕各专题畅所欲言。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惩罚性赔偿是针对特定违法行为的“霹雳手段”,彰显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菩萨心肠”。要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巡视员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认为,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赔十”的俗语,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就能对假货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知假买假到底应不应该支持?知道假货的不让他买,不知道的上当受骗,不等于鼓励违法者吗?这个问题急需解决,需要深入研究。

  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定,一定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出发,适用范围一定要小,确保可操作可实施。

  “惩罚性赔偿原则上要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要与刑事罚金制度和行政罚款制度区分开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如是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江平认为,惩罚性赔偿要从严控制,要坚持法定主义,要具有一定弹性,要有具体的要件,比如是否明知、是否恶意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朱广新全面系统研究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他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在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至今仍是热点争议问题之一。各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陪审团与法院在使用这一制度上极为慎重。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遭到陪审团拒绝。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永强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议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加强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认为,要处理好行政处罚与民事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具有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力度不足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可操作性,并注意罚款幅度的统一性。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执法司、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就惩罚性赔偿的基层实践以及对制造企业的影响等话题作了发言。此次研讨会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研讨的深度、广度、高度和实用性,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里雨曦





 

责任编辑:墨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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