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市南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长春长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长春长生破产清算。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春长生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破产主体资格。长春长生公司因违法经营受到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已处于停产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长春长生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受理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长春市南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
此外,6月17日,*ST长生公告称,长春长生近日收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根据相关规定,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吉林省食药监局对长春长生罚没91亿元的行政处罚。
长春长生在2018年因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一事深陷旋涡。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依法从严对其作出多项顶格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