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据悉,上述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