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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胜诉超五成
发布时间:2018-12-05
文章来源:北青网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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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胜诉超五成

  强迫劳动者签空白合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简历造假、交虚假病假条……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举办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与劳动关系诚信建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北京法院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还首次发布了《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社会报告》,报告显示,当前劳动争议案中诚信案件主要表现为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盗盖公章、冒用身份等5个类型。

  数据

  各类诚信问题案件过半为企业胜诉

  2018年1月至10月,北京市三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案件28113件,同比上升8.19%;结案共计22468件,同比上升3.32%。从结案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最为突出。在这些案件中,涉及诚信问题的案件不在少数。

  报告显示,目前涉及诚信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盗盖公章、冒用身份等五个类型。其中,2011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诚信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欺诈类最多,受案数量为3443件;其次是伪造、变造类,受案数量为1948件;排在第三位的是冒用身份类,受案数量为1639件。五类诚信案件总受案数为8070件,其中企业胜诉率约为58%。

  现象

  用人单位误导劳动者签空白合同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总结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失信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用人单位不诚信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如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虚构民事关系或多单位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达到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目的;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劳动者申报工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不诚信方面,一些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利用工作便利、管理漏洞侵占或者私自使用用人单位财物,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反用人单位考勤规章制度,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委托同事代打卡或代签到,甚至有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利用能够接触用人单位公章的机会,违反用人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单方制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加班费等。

  还有一些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失信,比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住房按揭或购车贷款手续时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串通将工资、年终奖、提成等进行拆分发放,达到偷逃税款、减少社会保险缴费数额等目的。

  案例

  获户口后辞职 个人要求返还赔偿金被驳

  周某于2012年毕业入职某证券公司工作。入职时,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申请占用公司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1个,办理户口进京手续。经慎重考虑,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

  2012年底,周某落户北京。2014年6月,周某提出辞职。后周某向某证券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证券公司为周某出具了离职证明。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某证券公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故周某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向某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周某在某证券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要求证券公司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的主张,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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