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海鲜酒楼买茶叶,却发现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于是将饭店所属的餐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购买茶叶的薛先生称,其此前在这家海鲜酒楼吃饭,看到酒楼有摆卖密封罐装茶叶。于是,便留了酒楼销售的电话,通过电话订了10盒茶叶,其中4盒“金骏眉”,6盒“肉桂”,每盒都是688元,一共6880元。
随后,酒楼销售通知薛先生来取茶叶。几天后,薛先生来门店取了包装好的茶叶并支付了费用。
薛先生说,朋友收到茶叶后打电话给他,说茶叶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和其他需要标明的信息。
薛先生认为,茶叶作为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明这些信息,属于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三无产品”。于是,薛先生将海鲜酒楼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被告海鲜酒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退还6880元的购物款,并赔偿10倍购物款68800元。
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是主营海鲜的酒楼,因为少部分客人觉得酒楼的茶水好喝要求购买茶叶,才在店内少量出售给老主顾。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是散装毛茶,应属初级农产品。
昨天,该酒楼的副经理对记者表示,他们所销售的茶叶是从茶叶公司散装批发的,之后根据客户的要求称量茶叶再包装,所以并无生产日期。副经理还说:“很多连锁茶叶零售店也是这么卖茶的。”
原告则坚称自己是以盒为单位购买的茶叶,茶叶作为食品应当注明生产日期等信息。据原告庭上出示的图片证据显示,其购买的茶叶确经塑封,再装进茶叶罐。昨天,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