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法治报道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北京检方批捕比特币盗窃案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8-03-26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彭 波
分享到: 收藏
  近年来,关于比特币的新闻持续走热,国内不少人手中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比特币。比特币算不算是一种货币?如果比特币被盗,应当以何种罪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起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盗窃比特币案,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批准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纪敬玲介绍,犯罪嫌疑人仲某是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仲某在进行服务器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有他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该公司比特币。在排除异常干扰之后,仲某心生歹念,利用管理员权限登录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后为消除痕迹躲避追踪,仲某尝试使用了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但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所设,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

  纪敬玲认为,根据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犯罪嫌疑人仲某在被害公司的服务器中插入代码,对数据加以修改,并将数据所代表的比特币转移至其个人开户的网络钱包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26日 11 版)
 

责任编辑:士轩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