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检察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纪敬玲介绍,犯罪嫌疑人仲某是某互联网科技公司运维工程师。仲某在进行服务器日常维护时发现服务器内数据异常,有他人试图通过黑客手段入侵公司服务器并尝试盗取该公司比特币。在排除异常干扰之后,仲某心生歹念,利用管理员权限登录服务器并插入一段代码,将公司的100个比特币转移到其在国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内。后为消除痕迹躲避追踪,仲某尝试使用了该网站的私密钱包功能,将10枚比特币投入私密钱包内,但该功能后被证实为钓鱼网站所设,存入的10枚比特币已无法找回。案发后,仲某将剩余90枚比特币退回公司。
纪敬玲认为,根据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犯罪嫌疑人仲某在被害公司的服务器中插入代码,对数据加以修改,并将数据所代表的比特币转移至其个人开户的网络钱包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行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26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