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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应同罪
人大代表建议加大打击收买被拐儿童行为
发布时间:2018-03-20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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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亲爱的》电影,让无数观影者流泪。

  这部电影,让更多的中国人开始关注被拐卖儿童、丢失孩子的家庭及那一群连续多年寻找被拐孩子的父母之悲情故事。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指出,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需要国家整体性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

  买卖儿童应当同罪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和幸福源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存在。

  2009年,公安部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打拐DNA信息库,帮助四千五百余名被拐多年的儿童与家人团聚,其中2016年有392名失踪或被拐多年的儿童通过比对和核实找到了亲人。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显示,2015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数756起。

  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对买方行为形成一定震慑作用。

  2016年5月上线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又称“团圆”打拐系统)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年底,该打拐系统已帮助找回2297名儿童,解救被拐儿童超过40名,但仍有61名儿童未能找回。

  阎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多年来,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当前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时有发生,呈现集团化、网络化和交易快捷等趋势。

  在阎志看来,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收买者的刑罚,但修改后的刑法对收买者的刑罚仍然过轻。”阎志认为,毕竟买卖双方处于供需两端,对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具有重要地位,过于宽宥需求端,不利于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阎志建议,完善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

  “删除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予以明确细化,对于未遂的犯罪行为也应从重处罚,对需求端形成巨大震慑,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阎志呼吁,还要完善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细化相关标准和条件,提高立案和审理效率,加大执行和威慑力度。

  建立救助管理体系

  “目前,中国家庭接送孩子上学现象十分普遍,反映出中国人对儿童人身安全非常缺乏安全感。”阎志说,儿童被拐失踪新闻时有曝出,防范儿童被拐仍然是全国舆论热点及家长们焦虑的焦点之一。

  公安部的“团圆”系统累积超过5.3亿人参与到打拐行动中,该系统每条推发微博信息均在10万阅读量上下,最高单条阅读量甚至达到1028万。

  “群众对打拐行动的高参与度,侧面说明打拐防拐是舆论热点,同时也折射了人们对儿童人身安全的巨大焦虑。”阎志认为,整体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是兜牢法制底线,关爱儿童、依法保护儿童基本人身权利的紧迫要求。

  阎志呼吁,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性失踪儿童救助管理系统,设立常设专门协调机构,制定联动机制,高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解救寻找失踪儿童。

  “建立全民共防共建的信息预防机制,在全国全面推广DNA数据库、虹膜数据库、人脸识别数据库等技术应用,提高儿童生物识别率,推动被拐儿童第一时间回归原家庭。”阎志建议。

  此外,阎志还建议进一步理顺被拐儿童安置救助途径,明确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对无法找到家庭的被拐儿童的安置责任,对沿街乞讨、流浪儿童进行完全救助,实现儿童零乞讨、零流浪,从严从重打击儿童乞讨“产业链”和幕后操纵者。

  很多现实表明,被拐卖儿童即便被解救,对受害家庭造成的伤害也难以弥补。而没有子女的家庭对孩子有着巨大的渴求,这些既需要情感抚慰,也需要系统社会救助。阎志建议,动员教育、社区、医疗、行政等资源设立专门机构,对被拐卖儿童及受害家庭提供心理及生理方面的救治;设立儿童安全奖励基金,引导全民关注及参与救济。

  与此同时,阎志呼吁,加强儿童安全教育,在幼小教育中增加、强化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儿童安全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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