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有期徒刑15年,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韩刚、张家祥、徐伟伦等8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上述被告人中,70余人系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张凯闵等44人为台湾地区居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等50人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家祥等35人于2014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待被害人接听并转拨电话后,部分被告人作为一线话务员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或医保局工作人员,部分被告人作为二线话务员冒充公安人员,部分被告人作为三线话务员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个人及银行账户信息,诱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远程控制被害人的电子银行账户,总计骗取185名被害人钱款2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凯闵、林金德等50人,被告人张家祥等3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涉嫌违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资金等事实,诱使被害人按照要求进行转账或汇款,诈骗被害人钱财,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其中,68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7人诈骗数额巨大;46人系主犯,39人系从犯。
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对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根据其个人意愿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表示认罪悔罪,另有12名被告人共计退赔赃款46万余元。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