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小客车司机未尽遵守交规义务,要担全责;二审激辩闯黄灯是否等于闯红灯
赵亮(化名)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李恺(化名)因避让车辆逆行,双方车辆发生碰撞。一审法院判决赵亮承担全部责任,由赵亮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恺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赵亮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成为双方在法庭激烈辩论的焦点。
闯黄灯出事故被认定全责
2016年6月18日,赵亮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李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李恺受伤。
双方确认:黄灯亮起时,赵亮尚未通过停止线,他在黄灯亮起后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而李恺则在前行时遇到对向左转车辆,遂避让至对向最里侧的机动车道,在路口内与直行的赵亮发生碰撞。
门头沟交通管理支队向法院陈述称:“依据相关法律,黄灯亮后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通过停止线的禁止通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后果等同于闯红灯。赵亮闯黄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逆行者”诉闯黄灯司机索赔
由于赔偿未达成一致,李恺将赵亮诉至法院。他表示,此次交通事故致自己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赵亮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35853元;要求平安北分公司在赵亮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赵亮则认为,根据检测报告和鉴定书,其驾驶的汽车没有问题,也不存在超速情况。虽然闯黄灯违反交规,但他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李恺未能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交通队在认定时未考虑他的过错。”赵亮说,其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使需要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 庭审
司机闯黄灯担全责存争议
判决后赵亮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法院二审依法改判双方至少承担同等责任。昨日上午10点,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双方均是代理人出庭。
赵亮代理人认为,赵亮仅属轻微违法行为,李恺的逆向行驶行为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赵亮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对各项损失的认定也存在异议。
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将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归纳为事故双方的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各项损失的认定问题,并就事故所涉道路情况、指示灯设置、车速等相关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重点围绕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划分展开了激烈辩论。
赵亮主张闯黄灯与闯红灯的性质截然不同,其是因为车辆惯性作用在黄灯亮起时越过了停止线,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黄灯是警告、警示行为,红灯才属于禁止行驶,因此闯黄灯不应该与闯红灯一样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公安部已经明确,闯黄灯不予以处罚,只有闯红灯才被扣6分,同时罚款。闯黄灯属于轻微违法,同样黄灯亮起时其他路口的车辆也不能行驶。
李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亦认为李恺存在逆向行驶,事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有统计数据显示,闯黄灯造成的交通事故高达90%,抢黄灯的危害大于闯红灯,闯行的行为都是加速通过,非常危险,因此一审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正确。”李恺一方主张,本案事故的直接发生原因是赵亮驾车闯黄灯,其在路口有秒读计时器的情况下仍抢行,性质十分严重,闯黄灯的危害结果与闯红灯并无差别,前者的危害甚至大于后者;李恺属于合理避让,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 焦点
1 闯黄灯和闯红灯性质是否等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亮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查明事实不清和认定责任有误的情形,且该事故认定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法院对该认定书证明力予以采信。
赵亮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其对相应交通法规应予以明知但并未遵守,应负有遵守规定和安全注意义务而未尽其义务,由此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过错应在赵亮一方。
驾驶机动车系存在高度风险之行为,闯黄灯更是进一步加大了事故风险。对此,无论哪一方交通参与人,均应牢固树立交通规则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应充分意识到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抢行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尊重生命,遵守规则。
根据相关条例,黄灯亮时,仅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言外之意即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是禁止通行的。对于应禁止通行而继续通行的行为,其违法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与闯红灯并无二致,应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李恺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赵亮赔偿李恺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2 一审为何判闯黄灯司机担全责?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闯黄灯在执法处罚方面,一直存在争议。2010年7月20日,嘉兴海盐县居民舒江荣驾车闯黄灯,并在几天后收到交警部门的罚单。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管部门告上法院。2012年4月,舒江荣终审败诉,嘉兴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
该案在网上引发热议。对于网友的询问,武汉警方明确表示闯黄灯“罪”同闯红灯,罚款百元扣3分。
此后,不断有针对闯黄灯的相关处罚提出意见的声音。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一中院王国庆法官表示,虽然公安部表示对于闯黄灯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但并不代表闯黄灯行为是合法的,换句话说,虽然闯黄灯行为不受行政处罚,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闯黄灯的司机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从客观层面分析,红灯与黄灯转换的很短的间隔,另一侧道路的绿灯很快就会亮起,这时候如果闯黄灯,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从法律规范讲,“黄灯停”是具有合理性的。
法院判决闯黄灯者承担责任,也是要求驾驶员在黄灯亮起时停车让出路口,倡导全社会司机在黄灯时停车让行。
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