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茶厂老板欠薪逃匿拒不支付触犯刑法
2009年12月,康某开始承包经营茶厂,并雇佣工人到茶厂做工。因经营不善,康某于2014年9月上旬逃离该厂,并拒不支付该厂106名工人2014年下半年以来的工资,合计103311元。
106名工人领不到工资又联系不上老板,遂向有关部门反映。2016年1月,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社局向康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届满后,康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3月上杭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立案后对康某进行网上追逃。
案发后,康某向上杭县人社局的银行账户存入工人工资款,并在宣判前付清全部工人工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康某可以免责。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康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
本案中,康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在宣判前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王莹 通讯员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