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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
公共场合侮辱国歌行为入刑
发布时间:2017-11-05
文章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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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记者罗沙、杨维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行为被写入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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