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篮球、共享充电宝、共享租包……随着大量互联网产品、服务搭上“共享”概念,与之有关的纠纷越来越多。
记者梳理发现,仅8月,就有两起与“摩拜”有关的案件,分别在北京和上海的法院开庭。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匿名文章《摩拜深陷三大诚信危机》引发名誉权纠纷案。8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多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涉及“共享”概念的多种类型诉讼,都可以在传统法律框架中得到解决。因“共享”产品管理产生的纠纷,需要管理主体达成共享共治的认知,从而化解矛盾。
“共享”难过专利关
5月5日,被业界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发布公告称,因出现媒体质疑事项,决定暂缓上市。
据悉,此事起因在于顾泰来对永安行提出发明专利侵权诉讼。顾泰来诉称,早在2010年,其便申请了“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永安行则称,其在设计产品之前就已对顾泰来的专利做了规避,因而不存在专利侵权。
6月上旬,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安行胜诉。顾泰来随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就永安行在北京地区新的侵权行为,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获得受理。
为什么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多起涉共享单车的专利权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在于速度快。为了占领市场,很多厂家在新的共享产品知识产权没有明晰的情况下,就开始生产,以致引发争议。
在多位法学专家眼里,“共享”概念引发的专利权纠纷,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朱巍说,涉“共享”概念的诉讼中,知识产权诉讼和平台责任都不是新问题。平台责任制已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作出具体规定,但平台责任是个笼统的说法,有些在共享平台中没有得到落实。比如保险责任,出现事故后平台是否应先予赔付,平台对车辆的整备责任,举证责任是否倒置等。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副教授夏燕认为,涉及“共享”概念的案件,集中体现在“共”和“享”两个字上,前者分为“能否共、如何共、保护共”三类;后者分为如何保证“享”的主体、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正当性。个别案件,如将共享物藏起来仅供自己使用,仅破坏共享物的共享性,涉及到新元素,可能会在收益权的理解上有一定突破。
夏燕和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都认为,涉及“共享”概念的多种类型诉讼,都可以在传统法律框架中得到解决。
共治可解管理纠纷
近日,记者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第三置业大楼办事时看到,楼下停车场的停车管理人员正将乱停在停车位中的共享单车往路边绿化带里扔。粗略统计,绿化带里横七竖八已经堆了五六十辆共享单车。
这位停车管理员一边抹着额头的汗水,一边愤愤地对记者说:“共享单车公司挣了钱,可车辆乱停占了停车场的车位,平白无故加重了我们的工作量,找谁说理去呀?”
据了解,此前,北京一物业公司便因为“摩拜单车”在停车场乱停乱放,影响其物业管理秩序,将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要管理费用。
6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此案成为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因共享单车停放引发的民事案件。
原告称,自2016年8月10日开始,该公司负责朝阳区某停车场委托服务业务,其间物业管理井然有序。但是,随着摩拜单车的推广,单车使用量陡然大增,每天上百辆单车不规则地停放于该停车场内。为此,物业管理人员每天需要清理大量随意停放的单车,花费人力物力。被告对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缺乏提示和监管,导致乱停放现象肆意发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朱巍说,共享单车大量推向市场后,需要通过各个地方属地管理,采用“一城一策”的原则落地实施,共享平台在此基础上发挥管理责任。管理部门在规划自行车道、保障自行车路权等方面,具有管理责任。不过,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解决目前产生的所有问题,提供共享产品的企业、政府等管理主体若达不成共享共治,矛盾会不断出现。
“涉共享概念的诉讼关键点是确认共享活动中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如何划定共享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夏燕认为,近年来新兴的“共享经济”,所涉主体的多面关系尚未厘清,共享平台的属性并未明确,因此需要通过诉讼以法律的声音为其定分止争。
意外事故纠纷最常见
3月10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市民吴先生骑行一辆小鸣单车时,车把突然向前倾斜,致使吴先生一头栽下去,摔在马路上,造成软组织挫伤。当晚,吴先生突感异常,经诊断确诊为“右小脑脑梗”。医生说,不排除外力引发该疾病的可能。
小鸣公司垫付1万元医药费后表示,吴先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此产生浙江首例共享单车索赔纠纷。
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与浙江北路路口,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骑着共享单车的一名11岁小学生被卷入车底重伤昏迷,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记者发现,因使用共享单车造成的意外事故不时见诸报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最为常见。
据广东省深圳市交警部门统计,今年截至7月31日,深圳共发生涉及共享单车一般程序交通事故26起,死亡11人,受伤16人,分别占全市涉及自行车交通事故数的22.22%、34.38%和16.49%。
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认为,涉及共享单车的事故诉讼,很多法律问题尚未明确。
朱巍说,传统租赁中,前一个用户使用租赁物后,供后一个用户使用前,负有整备责任。“共享”诉讼中,整备责任在谁,是平台需要面对的问题。
崔聪聪告诉记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年满12周岁。因此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时,还涉及到监护人责任、平台提示义务等方面问题,最终判定责任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而定。
朱巍说,此类事故发生后,保险险种、责任比例等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另外,涉及车辆的设计缺陷、整备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需要尽快跟上步伐,平台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也是要考虑的内容之一。法院应对涉“共享”概念诉讼时,现有法律体系能够涵盖的案件,要避免同案不同判。
崔聪聪认为,此类诉讼中比较新的情形是,“共享”车或物的所有权不在平台,而是由普通个人提供。个人提供的车或物品在某个平台登记以后进入共享环节,这种情况下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产生的责任是所有权人还是平台承担,问题比较复杂。确定责任时既要区分共享物本身有没有安全隐患,还要确定所有人主观是否明知或者放任,安全隐患是否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平台是否要履行安全审核义务,共享物的安全维护、维修义务由谁承担等。
由“共享”概念引发的诉讼也有正面意义。夏燕认为,法官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通过作出判决,推动“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记者 张昊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