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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建议对未保价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集意见有果赔偿问题最受关注
发布时间:2017-08-30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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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对未保价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8月11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中消协公开发布的征集意见结果显示:消费者意见相对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据中消协有关负责人透露,从征集的情况看,截止到8月22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退休的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

  快递运单应注明送达时限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梳理发现,针对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导致的赔偿问题的意见最为集中,除了广大消费者纷纷建言献策,14家地方消协组织也建议,对未保价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现实中,因快件延误、丢失及损毁等导致的赔偿问题最为突出,消费者的意见也最为集中。

  在此次征集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消费者反映了自己的被侵权案例。比如,2016年9月6日,陕西眉县消费者郭某通过快递公司发送猕猴桃50单250公斤,价值5000元,郭某支付了运费和保价费2000元,包装费250元。但直到9月14日快递物品才到达新疆塔城,当收件人收件时,发现装猕猴桃的箱子都已经湿透,并不断向箱外渗水,收件人拒收。郭某因此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针对因延误而导致的赔偿问题,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消费者陈福猛也建议细化民事赔偿规定,对快递延误应当区分时长明确赔偿标准。

  未保价快件应按市场价评定

  除了延误,还有很多消费者反映自己的快递件丢失或损毁,但因未保价而被快递公司拒赔的案例。比如,2016年9月,李女士通过某快递公司为广州的朋友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谁知5天后,李女士的朋友收件时发现电脑屏幕已碎裂,当场提出拒收。李女士遂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以李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75元的赔偿金。

  针对此类问题,黑龙江消费者党红伟、青岛消费者张超、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建议,明确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规定。他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的,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确定的,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此外,重庆消费者周应卉认为,现有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

  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依据

  事实上,赔偿问题也是此次征集意见过程中,各地消协组织反馈最为集中的一个话题,记者注意到,天津、内蒙古等14家消协组织均就赔偿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其中,四川消保委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该项建议,四川消保委同时也给出理由,他们认为: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快递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的依据”。

  四川消保委进一步补充指出,“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消费者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

  还有许多消费者建议,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他们认为,强制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对企业规范发展可以起到督促、约束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

  在强制保险方面,《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提出: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对此,广州消保委、上海消保委建议第二款后增加:“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上述两家消协组织认为:目前,快递企业的保价标准并无统一规范,大都需要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成本,快递企业因此逃避、转移了自身责任。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有助于增强其安全意识,强化企业管理。(记者 余瀛波)

责任编辑: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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