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海南省检察院指定陵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16年7月12日,陵水县检察院以梁有豪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8日,陵水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有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今年6月初的一天,记者来到陵水县检察院,听办案人员讲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011年初,海南省陵水县政府决定向县扶贫办下拨645万元专项扶贫资金,用于2011年至2013年为贫困户采购化肥。消息一出,陵水县提蒙兴农种子化肥店老板何仰昭(另案处理)动了心思:政府投入巨资采购化肥,机会难得,利润丰厚,不捷足先登分一杯羹就枉为生意人了。
精心策划后,一天晚上,何仰昭邀请县扶贫办主任梁有豪到酒店盛情相待。酒至半酣,何仰昭进入正题:“听说县扶贫办要采购一批化肥,梁主任,这笔生意能不能给我做?”“那恐怕不行,政府采购法还有《陵水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都明确规定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你何老板想做这笔生意,就得参加公开招标。”酒足饭饱,梁有豪起身要走,何仰昭递上一条软中华香烟,笑脸相送。
一连几天,何仰昭都闷闷不乐:公开招标肯定没戏,难道要坐视这块肥肉落入他人之口?“哼,必经程序又怎么样,我就不信没空子可钻。”何仰昭信的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深思熟虑后,他再次邀请梁有豪到酒店包间吃饭。“梁主任,我还是想拿下扶贫办采购化肥这桩生意。您在政府从事相关工作,肯定懂得招标政策,如果能想办法变通处理,让我中标,我绝不会让您失望,必有重谢!”
梁有豪心中窃喜,暗道:等的就是你这句话。“难得何老板有如此诚意,懂得人情事理。不过这件事非同小可,你先回去,我再想想,你等我消息。”话毕,二人离开酒店。
怎样确保让何仰昭中标,梁有豪着实费了一番心思,最后决定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程序。他急召何仰昭过来面授机宜。第二天一早,何仰昭将三家化肥经销店的相关投标资料交给梁有豪。
三无化肥强令验收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梁有豪当然清楚这条规定,但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让他无法抗拒。他将何仰昭提供的三家经销化肥的公司作为邀请招标对象,分批邀请招标,使何仰昭一举中标。
中标的喜讯很快传到何仰昭耳中,他立即拨通了梁有豪的电话,“梁主任,大恩不言谢,我对您的承诺过些时日一定兑现!”随后,何仰昭电话通知朋友沈礼亮,让他放心大胆地批量购进化肥。
据沈礼亮案发后证实:他是从一个叫王志明的男子那里进的货。2012年至2013年间,沈礼亮通过海南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化肥单,为何仰昭供应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第一批化肥运抵扶贫办仓库时,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惊讶地发现,这批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居然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销售化肥的备案登记证等相关备案材料。进一步查验发现,这批化肥包装袋上所标示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所谓太平洋品牌,均为虚假信息。
工作人员立即向梁有豪作了详细汇报。听完汇报,梁有豪惊出一身冷汗。他已经收了何仰昭的部分好处费,退货是不可能的;但如果装糊涂,强行让工作人员验收发放,将来一旦东窗事发,免不了被追究责任。这可真是“骑虎难下”。
反复思忖,梁有豪还是决定闯一闯:毕竟蒙混过关是有可能的,就算运气不好,也不过承担一个失职责任,没啥大不了。当天下午,他以十分严肃的口气告诉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这批化肥就按惯例验收发放,不要节外生枝,出什么纰漏。”就这样,不合格的硫酸钾化肥分九次运来,陆续发放给全县贫困户。
与此同时,按照梁有豪的授意,何仰昭多次给梁有豪的儿子梁干送好处费,一共送了人民币65万元。
欲逃罪责急退赃款
2013年11月,海南省审计厅决定对陵水县扶贫办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进行审计。
梁有豪坐不住了,他知道事情早晚会败露。不想坐以待毙的他,决定将何仰昭送的65万元好处费全部退掉。他将儿子梁干叫到身边说:“没别的办法,只能把何仰昭给的钱全退给他。还有,你告诉他,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什么人找他,他都必须一口咬定从来没有为销售化肥给过任何人一分钱好处费。不然一旦出事,他也要受牵连。他咬死不松口,大家都平安。”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梁干将65万元全部退给何仰昭,还一字不漏地传达了梁有豪说的话,让何仰昭务必守口如瓶。退还受贿款,让梁有豪心里稍微安稳了一点,开始静观事态发展。
审计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并很快有了结果:陵水县扶贫办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化肥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三年共计购买了价值645万元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审计人员认为,违规拆分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发标都是疑点,背后很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几天后,海南省审计厅将审计报告送交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陵水县检察院。该院对案件线索进行了评估,认为线索很有价值。2015年3月11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展开初查。
经过半年多的缜密初查,办案人员初步认定:陵水县政府扶贫办公室主任梁有豪,在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主持工作期间,为了使化肥经销商何仰昭顺利中标化肥采购项目,违反规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成多个,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使何仰昭中标。三年间,陵水县扶贫办从何仰昭处购买了价值645万元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在物资验收过程中,梁有豪未让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检查化肥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而是直接将化肥验收并发放到贫困户手中。陵水县财政局将化肥采购款645万元全部支付到何仰昭所提供的公司账户内。此外,经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陵水县扶贫办采购的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是不合格产品。
放弃幻想选择自首
初查结果表明,身为陵水县政府扶贫办主任的梁有豪,对采购不合格化肥一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当办案人员就梁有豪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帮助何仰昭中标,是否与何仰昭进行了权钱交易等问题展开调查之际,梁有豪来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了。
原来,梁有豪对检察院展开初查工作有所风闻,得知检察官调查了涉及采购、验收化肥的相关人员后,梁有豪内心进行了激烈的思想斗争。是坐等被抓,还是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梁有豪选择了后者。2015年12月5日,他鼓起勇气去了陵水县检察院,向办案人员承认自己因为疏忽大意,采购了不合格化肥,让政府蒙受了经济损失。“是疏忽大意还是滥用职权,最终将由法律来作定论。”办案人员明确告知梁有豪。
梁有豪投案当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对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立案侦查。12月16日,梁有豪被执行逮捕,关押到看守所。第二天上午,梁有豪被带往陵水县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讯问。对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梁有豪供认不讳,却只字不提受贿情节。“既然你是来投案的,就不应该有所隐瞒。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你的问题不只是滥用职权这一项。”办案人员提醒道。
眼看蒙混不过去了,梁有豪终于丢掉幻想,交代了自己收取好处费的始末,也供述了退回赃款的全过程。根据其交代,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深入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另一路迅速传唤证人及行贿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办案人员很快了解到,梁有豪自始至终都对所收钱财分文未动。这是为何?梁有豪的回答是:“我怕用了到时候还不清,所以就不敢花,而且心里越来越害怕。特别是听说检察院开始调查采购化肥的事,心里就更害怕。”
该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法院很快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梁有豪辩称:自己收受何仰昭65万元后,本来早就想退还,可何仰昭一直不肯接受,直到2014年春节前,他才说服何仰昭,退回了这65万元,恳请法院念及退还受贿款这一行为,不以受贿罪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对此,公诉人当庭释法:被告人梁有豪在2011年至2013年间,陆续收受何仰昭送的65万元贿款后,因为审计厅审计采购化肥项目,担心自己受贿事实败露,才于2014年春节前将贿款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被告人梁有豪时隔近两年才退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及时性”,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庭支持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根据梁有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自首、退赃等情节,作出判决。梁有豪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梁有豪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后,陵水县检察院将何仰昭、沈礼亮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串通投标罪的线索移送陵水县公安机关。陵水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何仰昭的妻子陈某将涉案赃款13万元上交办案机关。
案结事未了。陵水县检察院结合办案认真分析了案发原因,向陵水县扶贫办发出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实行跟踪监督,防范此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检察建议。今年3月初,陵水县扶贫办已就整改情况向该院作了反馈。(江舟 冯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