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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需勇于尝试
网络
发布时间:2017-06-08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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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小袁与未婚妻小李是一对“85后”,他们想将两人共用的淘宝账号公证为共同财产,作为两人感情的纪念品。结果,其申请遭到南京公证处拒绝,理由是“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公证处也没有办过此类虚拟财产公证的先例,相关的公证内容只能在两人之间生效,同时,也没有办法判断小袁和小李想要公证的账号所有权”(6月7日《扬子晚报》)。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达7.31亿,这意味着大规模的人正在参与网络经济,由此引发的虚拟财产问题势必会越来越多。小袁和小李申请对其共用的淘宝账号进行公证,除了情感纪念的需要,亦是保护虚拟财产的一种需求。身为普通公民,有此意识,值得赞赏。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也指出,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在网络经济时代,虚拟财产可用于交易,获得现金收益,许多网络账号还衍生出其他富有经济价值的收益,可见,虚拟财产与实体财产的属性并无实质差异,将个人合法的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范畴并无不可,虚拟财产应受到同样的保护。

  此外,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采取了列举方式,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小袁和小李自愿申请公证淘宝账号,只要该账号为其合法所有,其申请似乎也应该得到支持。

  其实,要确定小袁和小李要公证的账号所有权并非难事,大多淘宝账号需要实名认证,加上密码辅以其他证据,很容易确定。

  而从司法实践看,在一些虚拟财产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也倾向于对个人合法所有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近期,武汉钢城公证处就为一过世男老板的妻子办理了网络店铺继承公证,让其妻子顺利继承了两家皇冠网店。对于这一处理结果,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态度鲜明:在非诉领域,公证处往往首先遇到这些新型财产问题,公证处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都会将这些虚拟网络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为个人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同样是面对虚拟财产,武汉的做法显然更具标本意义。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新鲜事物又层出不穷,不能一遇到问题就求助于立法提供明确依据,立法需要一定的周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法理和法律原则同样可以给正当履职提供支持,不妨作一些尝试。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公证处所顾虑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尚属空白”,在今年10月1日后将不复存在——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暂无细则,但在法律上已迈出了一大步,也为将来细化留出空间。届时,面对类似问题,此等尴尬现象应该可以避免了吧。

责任编辑: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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