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法治报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05-10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收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资料图:云南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被抓。钱精明 摄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如何判?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情况可以从宽处罚?

  此外,颜茂昆表示,《解释》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

  《解释》第十条明确,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资料图:广东茂名警方缴获电信诈骗部分物品。黄海樱 摄

  网络运营者泄露个人信息,如何定罪?

  颜茂昆介绍,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对此,《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据悉,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汤琪)




 


责任编辑:美杉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