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的意见,所谓“专门学校”,即指曾经的“工读学校”,在满足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对在校学生实施重点看护。一般来说,专门学校的管理更为严格,甚至实行一对一看护,有惩戒未成年欺凌者的意味。因此,是否要求欺凌者进入专门学校,应设置科学公正的程序,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非拘泥于“三同意原则”。
近年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且很多事件情节极其恶劣,令人发指。但普通学校却无法对学生行使相应的干预、矫正、惩戒等权力。而且,多数中小学在校生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即便欺凌者非常顽皮难以管教,甚至对他人欺凌造成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遑论刑事制裁。即当前缺乏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让犯错学生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意义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就读专门学校则是一个不错的选项。让欺凌者进入专门学校,既可以避免其在普通学校继续无法无天,欺凌他人,又可以避免被普通学校抛弃后流落社会,走上邪路,还可以施加更严格的教育乃至惩戒措施以矫正其不良行为,挽救迷失的灵魂。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然而目前的“三同意原则”却成了阻碍欺凌者就读专门学校的主要障碍。由于一些人对专门学校及工读学校还存在误解,认为工读学校的名声不好。加之这些学校管理较为严格,甚至有可能“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一些父母很可能基于娇惯溺爱子女角度出发,拒绝将欺凌者转入专门学校,欺凌者本人
可能更不乐意。这样一来,专门学校自然会形同虚设,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当说,“三同意原则”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属于程序正义。但遗憾的是,该原则唯独没有考虑受害人意见,这样的程序正义其实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是真正的程序正义。要知道,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基本上均是未成年人,这些人的身心创伤更应该及时得到抚慰,其合法权益更不能被漠视。本身欺凌者有错在先,要是再回避矛盾,以保护权益为名不敢触动欺凌者利益,受害人将更加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和制度温暖。譬如,欺凌者如果继续与受害人同处一个学校,很可能还会发生暴力或欺凌事件,让受害人雪上加霜。
因此,是否让欺凌者就读专门学校,应注重参考受害人意见。或者说,可从更为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出发,不被受害人或欺凌者的意见羁绊。如要求心理专家及教育专家对欺凌者的心理和人格作出全面评估鉴定,并在此基础上举行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公益组织、受害人、欺凌者共同参与的听证。以更加科学、合理、妥善地对待欺凌者,让应该接受专门教育者接受适当教育,成长为健全的社会个体。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