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重庆立法规定父母有权拒绝子女“啃老”,释放出了“以法治德”的善意。问题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之人的“软抵抗”。可以预料,立法“禁啃老”,因缺乏可操作性,注定会陷入执行难、损害法律公信的尴尬境地。
调查发现,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30%左右的成年子女基本靠父母供养,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依然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人们把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啃老”。针对“啃老”现象,社会学专家景天魁曾表示,“应激励啃老族自立自强,但改变现状需要几十年的努力。”可见,立法“禁啃老”,值得商榷,有点操之过急。
再者,“啃老”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是否支持“啃老”,取决于家庭环境及个人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法律的出台要考虑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等因素,不能强人所难。因此,“啃老”问题,还没有达到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的程度。
同时,必须正视的是,一旦立法“禁啃老”,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禁止子女“啃老”,子女对父母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可见,不“啃老”是一种良知,是一种孝道,但法律判决出来的孝道,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孝道,只能是变味的孝道,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
换言之,立法“禁啃老”,有可能加剧亲情隔膜。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了不“啃老”的义务,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甚至可能会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禁啃老”的目的,反形成了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啃老”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立法“禁啃老”,这种家庭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就此而言,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被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