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不能常回家看看 也要打电话写书信
草案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
对子女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照料的,草案规定,可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
除物质上的赡养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族”
草案规定,要求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老年人再婚时,草案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书面约定。
对“啃老族”,草案中也进行了约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老龄事业
草案中,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留存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对无住房的老年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地方政府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此外,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地方政府应当发放高龄津贴。
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 将减免税费
草案提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
草案还规定,养老机构在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将实行减免。养老机构的水、电、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安装费以及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适当减免。
在金融扶持方面,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本报记者 杨野 实习生 季科宇 赵香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