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姜海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随后陆续向卡内存入30万元。卡里有钱,但如何让“钱生钱”呢?一天,姜海与朋友探讨投资问题,朋友的一句话点醒了他,“现在很多金融企业都通过网上银行卖理财产品,收益高又稳定,利息甚至可达10%以上。”
眼看朋友都在购买,姜海动了心,心想这可是个投资的好渠道,卡里的钱不急用,先买个20万元,半年就能有1.5万元的利息,况且资金是通过大银行的网银系统交易,应该不会出问题。
于是,2014年末,姜海通过该银行网银支付购买了某公司的理财产品,额度为20万元。开始的3个月里,姜海每月都会收到短信告知其该月利息的收益情况,这让姜海很踏实。2015年6月,半年期满,坐等收钱的姜海来到该银行取钱。“您卡内现在只有10万元,要全部取出么?”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话后,姜海慌了。“我还有20万元的本金和1.5万元的利息去哪了?”姜海找到该银行大堂经理理论。
面对20万元人间蒸发的事实,姜海认为该银行要承担责任。“既然是指定用该银行的网银支付,那该银行肯定和理财产品公司有合作,资金安全出了问题,银行得给我赔!”姜海说。此后,姜海半年内多次来到该银行索取自己存入的20万元本金及利息,均遭到拒绝。
姜海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诉求某银行支付自己本金20万元、利息1.5万元。新市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姜海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在其他网络平台上交易,只是利用该银行网银转账,他买的既不是银行自家的理财产品,而且该银行与理财产品公司也没有代售合作。现因该理财产品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部立案侦查,该公司案件涉及22个省市,全国涉案金额高达430亿元,姜海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姜海用该银行网银支付购买理财产品时,已知这并不是该银行的理财产品,属于自主自愿的其他投资行为。因此,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相关责任,与该银行无直接关系,故法院驳回了姜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