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瑞丽市公安局混板边防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岩某家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卧室床垫下查获两把枪支,在仓库墙壁的铁钩处查获一把枪支,在仓库的地面上查获枪支的零部件及700发射钉弹、23发铅头弹、28发钢珠弹、1发猎枪弹。
经鉴定,查获的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查获的枪支部件能够成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查获的疑似猎枪弹是自制猎枪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查获的3支自制枪支等予以没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