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初,微博博主王某连续在微博中发布涉及京东董事长刘强东和章泽天之间恋情的言论。刘强东认为,王某的言论系捏造,侮辱了他和京东公司,于是将王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共计800万元。近日,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侵犯刘强东和京东公司的名誉权,判令王某赔偿刘强东和京东公司共计25万余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原告刘强东、京东公司诉称,2015年年初,被告王某通过其在新浪微博账号“王博士的精神家园”上连续发布了数十条微博,内容针对刘强东与章泽天(网络称呼为“奶茶妹妹”)恋情及分手事件,捏造事实,多次发表对二原告的不实言论,侮辱及诽谤二原告。王某编造刘强东与章泽天恋爱目的在于消费章泽天的名气,是京东公司在上市前的炒作,还将刘强东删除私人微博与敏感事件恶意关联。“南京市委书记被抓,奶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了,目前已经被控制。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世态炎凉啊”。此外,王某编造章泽天向刘强东索要3000万元作为分手费的消息。
原告认为,王某的相关不实言论也直接针对京东公司,诋毁京东公司的声誉。刘强东和京东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要求王某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并以书面道歉函的形式赔礼道歉。王某支付刘强东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王某认可存在不当言论,但认为转发、转载媒体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减轻他的责任,且刘强东一方放任损失扩大,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未能就其微博中表述的事实内容真实性提供证据,且在以上事实基础上发表评论,客观上易引导公众对刘强东与章泽天恋情产生负面理解,并导致大量转载,应认定为侵害二原告名誉权。
关于二原告经济损失数额,法院认为,二原告仅提供了维权支出的相关证据,未能就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提供证据,且无法确定侵权所得利益,故本院根据侵权情节结合维权的合理成本进行判决。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刘强东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王某在微博中发布致歉声明10天,赔偿刘强东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京东公司经济损失10.6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上诉。
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