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部分地区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扩散蔓延趋势。据统计,2016年,江苏省南京市全市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88件,收案数量是2015年的2.7倍,其中集资诈骗案件1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8件,共审结55件。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除发案数量高位运行、集资规模不断扩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追赃挽损难度巨大外,还出现了专业理财团队推波助澜的情形。
“随着委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投资形式的出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重点将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时空概念将更加模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松涛告诉记者。
手段不断翻新案件多发
合法交易掩盖非法目的
近5年以来,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分别为21件、46件、40件、33件和88件,总体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年平均增幅63.7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增幅较大,成为近年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量增长的“主力”。
据张松涛介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参与集资人数多、涉案金额大。2016年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均超过100万元。其中,集资参与人数过百人的22件,占25%;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3件,占26.14%;涉案金额过亿元的8件,占9.1%。
“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现实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以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商品房买卖、商铺租赁、养生、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并借助广告、名人效应及所谓政府扶持、慈善等进行非法集资。”张松涛说。
从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以青年人为主,形成了鲜明对比。南京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学毕业生、90后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2016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被告人人数达27人,占22.88%。
究其原因,张松涛认为,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加之子女不常在身边,更难以抵挡年轻人“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
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有的甚至成为“公司高管”,被许以高薪、委以重任。
专业团队参与非法集资
结束后携巨额分成逃离
“我们在审理中还发现,民间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催生了一批专业理财团队。这些专业团队专门负责帮助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吸收资金,从方案策划到人员培训,从办公场地选择到宣传材料制作,从合同签订到钱款收取,提供一条龙、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其专门从事此类犯罪活动,能够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宣传推广,迅速扩大社会影响、迅速吸收巨额资金,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天虹说。
据刘天虹介绍,这些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最高达集资款额的50%)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如该院审理的陈文超集资诈骗案中的被告人陈文超,就是专门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其组织的团队为需要资金的李广裕非法集资,最后分得50%的集资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七八月间,力福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裕为偿还巨额债务,经与该公司财务经理孙景春、被告人陈文超及唐洪亮商议,在南京设立力福特公司南京分公司,由陈文超、唐洪亮招募集资团队,共同进行非法集资。李广裕将50%集资款作为陈、唐二人集资团队的收益,集资本金和利息由李广裕负责归还。
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文超与唐洪亮等人明知大部分集资款将无法用于生产经营,仍以力福特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小广告、电话联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马贤信、平月珍等159名被害人集资款73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58万余元。2013年11月,被告人陈文超及唐洪亮在帮助李广裕等人重新招募、培训部分集资业务员后,带领其集资团队人员离开南京。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超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文超未提出上诉。
假冒经济合作社吸金4亿
追赃挽损难度大矛盾突出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勇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
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经查,2013年1月23日起,被告人曾勇担任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盟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曾勇、何绪彬经商议,以支付10%至15%高额贴息为诱惑,以盟信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后何绪彬找到冯根财,冯根财找到被告人来华鹰、陈海鱼等人,来华鹰通过被告人谢鹏及傅乔力等人,陈海鱼通过包伟江、张一青等人,利用微信群、QQ群、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被告人曾勇、何绪彬共计向周秀萍、徐霞、徐顺利等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1.49亿余元。其中被告人来华鹰吸收资金为2375万元,被告人陈海鱼吸收资金为2261万元,被告人谢鹏吸收资金为2094.8万元。
南京市中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勇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3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罚金。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刘天虹说。
刘天虹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以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居多,一些中老年人受到高利诱惑,倾其所有,鼓动全家参与,甚至对外举债参与集资。一旦案发,则瞬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加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查处追赃难度大、审理时间长等客观因素影响,受害人往往将愤怒、怨气发泄到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身上,集访、闹访甚至采取堵门、堵路、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信访矛盾十分突出。
对于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张松涛建议,首先应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方位、综合治理。既要解决好暴露出来的问题,审理好在审的刑事案件,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采取定向抽查检查、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其次要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这些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的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