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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傍名牌”,被判赔百万
发布时间:2016-12-14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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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家公司因改名惹上了官司。这家公司改名为“宁波龙凤”,生产的汤圆叫“宁波龙凤”汤圆,但龙凤汤圆是上海的知名品牌。今年2月,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为由,将生产商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亿阳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上海国福龙凤公司1992年成立,1996年在第三十类水饺、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龍鳳”商标,经续展注册,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目前,该公司在全国有34家销售分公司,“龙凤”品牌已成为中国速冻食品的知名品牌。

  宁波龙凤公司,成立于1999年, 2012年4月改为现有名称,生产汤圆等速冻食品,同时代销其他公司产品。

  经调查,宁波龙凤公司近三年的不含税营业总收入至少有2700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代销其他品牌的速冻食品,法院酌情考虑涉案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恶意,公司收入并非完全源于其使用了含“龙凤”字样的标识等各项因素,判决宁波龙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龙凤”字样;上海亿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宁波龙凤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宁波龙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3.688万元,上海亿阳公司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审理法官认为,宁波龙凤公司在网站、商品包装袋上标注“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时,以较大的字号标注“宁波龙凤”字样,而以小得多的字号标注“食品有限公司”字样,且“宁波龙凤”字样的颜色也比“食品有限公司”更加醒目,这属于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龍鳳”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宁波龙凤公司在汤圆等速冻食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如“宁波龙凤水果汤圆”“宁波龙凤汤圆”,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误认。

  被告的两种行为均侵害了原告 “龍鳳”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法官指出,改名之前,“龍鳳”商标及“国福龙凤”字号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作为其字号,主观上具有搭原告的“龍鳳”商标及“国福龙凤”字号知名度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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