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法满25年可提前退休
针对警察的“服务年限与退休”,修订草案稿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对人民警察职业高风险、高付出工作特点的一种回报。但是,此项法律规定的补充细则需要不断完善,要注意避免出现民警退休后,随着各种补贴的全部取消,工资收入锐减,造成提前退休的民警会因缴纳年限缩短而减少养老收益的状况。”詹伟说。
詹伟指出,只有退休民警的工资待遇能够有所保障,才能使提前退休成为民警的一种特别福利,使打拼了一辈子的民警退休后真正获得荣誉感、幸福感,同时也可对立志从警的青年起到导向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人民警察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项重要职能,而绝大多数任务由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不仅要追得上、打得赢,还得说得过、判得明。基层民警提前退休不仅是从优待警的体现,也是加快内部血液循环、增强整体战斗力的现实需要。
规范执法防止警察权被滥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指出,一段时间以来,部分民警滥用执法权酿成公共事件,备受争议。为此,修订草案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七条“法治原则”,对警察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修订草案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订草案稿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詹伟注意到,修订草案稿第五章“执法和监督”共有13条规定,比现行人民警察法中的相应规定多出了7条,由此不难看出该章节的重要性。
詹伟指出,严格依法履职、依法搜集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规范和公开等内容,均是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权。这个规定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的,或者说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严格履职,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做,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必须要做好,而且不得拒绝、拖延,否则就是违法。”詹伟说。
詹伟认为,这样以法律的方式对警察的职责权限明确了边界,由此,也使一些非警务活动受到限制,使警察可以腾出手来,依法专司打击违法犯罪、保一方平安等职责以内的事。
此外,“执法和监督”章节还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尤其是强化了警察作为执法者的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稿将‘防止警察权被滥用、防止冤假错案’落在了实处,使得监督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在加强执法监督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把公安机关的督察和保护两个制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刚柔相济,既体现了对执法者权力的约束,也彰显了对执法者权益的保障,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詹伟说。
调解民间纠纷职责仍存争议
长期关注警察工作的詹伟,经常与一些基层民警打交道。在她看来,修订草案稿中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列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仍然有待商榷。
詹伟认为,民间纠纷的范围非常大,有婚姻纠纷、财产纠纷、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如果新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就会造成警察职能过宽,越俎代庖,不仅没有从“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怪圈里解放出来,还成了“有困难找警察”的又一个翻版。
詹伟指出,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是一项很专业的技能,司法行政机关专设民间调解职能,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等9个方面的工作。
在詹伟看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目前已有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如果把这一工作列入到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必须对其内涵和工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很容易因为“外行人办内行事”而漏洞百出,最终受损失的是老百姓,受委屈的是警察,受到不良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 本报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