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通过并施行的人民警察法,至今已施行20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许多变革,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也发生了诸多重大变化。
“人民警察法虽然在2012年有过修订,但从总体上看,该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在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利益矛盾、科学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等方面,显现出许多缺陷与不足。此次大规模进行修改,已是必然之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无论从体量上,还是从修改内容的理念与立法质量上看,修订草案稿都有了非常大的提升,修改力度相当大。此次修订,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多年来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务改革实践成果的具体体现,更是健全与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内容。”詹伟说。
在詹伟看来,修订草案稿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凝聚了公安改革创新的最新成果,反映出当前警察体制发展的时代特征,也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新的执法权,在警察职业保障方面增添了许多新的亮点。
首次对袭警处理作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在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其中,首次对“袭警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詹伟看来,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和减少目前日益严重的袭警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从重惩罚,不仅凸显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职业特点,而且可以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通过立法,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给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对伤害警察的行为给以严厉的法律处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彰显了法律对警察职业的保障和尊重。”詹伟说。
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五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这一改变对于充分发挥武器和警械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有效阻止罪案的发生和扩展,保护受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使警察自卫权,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詹伟说。
增加职业保障凸显以人为本
詹伟认为,此次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原有“警务保障”基础上,新增了“职业保障”的内容,首次从立法层面突出了对警察权益的保护,有效弥补了过去立法中把警务工作与警察职业保障割裂开来的不足,凸显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在工资待遇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在职业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
修订草案稿还规定了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从这些具体的法条内容上看,修订草案稿从对警察的身份权、申诉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到工资待遇、医疗、抚恤、保险等经济权利保障;从对警察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保障,到依法履职免责等执法权利保障,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保障内容紧密围绕警察的职业保护来设计。至此,我国的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也能像其他许多高风险职业一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詹伟说。
在詹伟看来,修订草案稿第八十四条体现出的“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思想,值得赞赏。
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我认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在免责方面进行完善。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不承担责任;人民警察没有明显过失而发生的使用武器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追究责任。此外,还要完善相关国家赔偿制度,人民警察为公共利益避免遭受损失,可以果断采取措施,如果不幸造成了意外损失,不能由警察个人承担,应由国家赔偿。”詹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