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地媒体报道,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继广东、福建之后国内省区市出台实施的又一部地方侨务法规,诸多涉侨权益保护事业以及侨务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根据华侨新特点,聚焦华侨普遍关心的重要权益,力求解决华侨诉求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例如,《条例》规定,华侨在上海就业,可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可按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
引人关注的是,《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特别规定,华侨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违反捐赠意愿的行为,华侨有权质询和投诉。
同样在12月1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在历时一年多的起草与修改后也开始施行。该条例加大了国内地方立法保护华侨权益的力度,规定了诸如华侨可参选居住地人大代表、可参加社会保险、子女就近入学等“同国民”待遇。
其中,《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针对华侨能否参加人大政协会议、参与选举、结社互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结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另外,在社会保险方面,华侨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关于备受关注的华侨子女教育问题,《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本省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
出台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不仅要为华侨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还要激励华侨华人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支持参与当地的经济文化建设。《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设专章支持华侨回鄂投资,鼓励和引导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创业,并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惠及回国华侨,在多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国家层面的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工作也在推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