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品牌网
 | 新闻传播 > 法治报道

罗一笑募捐事件 被疑微信公号营销
发布时间:2016-12-01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分享到: 收藏

  另一位事件当事人,小铜人的创始人刘侠风也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了回应。他称,作为罗尔的朋友,通过这种形式来帮助罗尔是他早就想做的事。目前,整个活动募集到了约270万善款,除了预留出罗一笑的治疗费用,他们将在跟民政部门沟通后进行公示。同时希望能够发起一个以罗一笑命名的白血病方面的专项救治基金。

  文末,他留下这样一句话,“好事做到底,不怕风凉话!”

  专家观点

  转发式捐赠不属于募捐

  针对本次“罗一笑事件”中网友关心的几个问题,封面新闻记者邀请了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王四新,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智库法律专家罗毅和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税浴洋进行了解读。

  小铜人“转发式捐赠”属不属于募捐?

  罗毅:

  不属于。根据目前披露的消息,罗尔和小铜人之间存在协议,即文章每转发一次,由小铜人对罗一笑捐赠一元钱。这样的行为不满足募捐的定义,严格意义上来说,小铜人是捐赠人,受捐人是罗一笑,相当于这两者签订了捐赠协议。

  税浴洋:

  不属于。这是两方之间的一种有条件的捐赠协议。钱是小铜人出的,不是公众出的,所以不算募捐。

  若利用慈善事件营销是否违法?

  罗毅:

  在此次事件中,小铜人一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营销还有待调查。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这一过程中有没有欺骗公众爱心的行为。因为慈善法中有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税浴洋:

  我认为利用慈善进行营销本身并不违法,这也是很多机构、单位和个人在做的。违不违法还是要看营销过程中的营销方式、营销内容等方面存不存在问题。目前看来,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事件中存在这些问题。

  王四新:如果查明该事件确系营销炒作,那么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将非常恶劣,对于国内的慈善事业发展很不利。《慈善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文章存在虚构是否涉嫌诈骗?

  税浴洋:

  就算文章存在一定的夸大,也不满足《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描述。

  罗毅:

  就算文中存在部分虚构、不实或夸张的内容,但行为只能算作欺骗。

  诈骗的两个核心,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文章中,罗尔并没有直接要求读者捐钱,而他女儿患有白血病的基本事实存在,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满足诈骗的构成。

  王四新:

  如果当事人在文中存在虚假和虚构情节,那么捐赠人有权要求退款。

  最新消息

  民政部门介入调查

  11月30日下午,深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市民政局高度关注“白血病女童罗某笑”一事,已成立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调查结果将及时对外发布。并衷心祝愿罗某笑小朋友早日康复!

  患儿父亲

  对话当事人之前有人说帮助我我都没有要

  华西都市报:

  女儿目前的病情如何?目前花费多少?

  罗尔:目前在抢救。现在病情没有恶化,但也没有好转。前两个月的费用一共11万,自费2万多。这是第三个月,往医院充了费,但不能欠费,这两天的费用是3万多。

  华西都市报:

  关于网络上“三套豪宅,两辆车”的传言,如何回应?

  罗尔:

  2001年以20万元全款在深圳购入了第一套房,之后分别在东莞购入了一套酒店式公寓和长平一套三房两厅80平洋房一套,两套房子总价值100万,银行贷款40万,每月月供5000元。目前,这两套房子没有房产证,无法交易。目前全家仅有一台2007年以10万购入的别克车。

  华西都市报:

  如果没有捐款,你自己有没有能力救治女儿?

  罗尔:

  之前我有说过,我可以把房子卖了,有能力治疗的,当时有政府和其他人说要帮助我,我都没有要。但是当女儿进入重症监护室的时候,能力不够,一天一万多,我感觉我挺不住了,所以写了那篇文章。

  小铜人刘侠风

  我捐了2000元没想过营销

  华西都市报:

  这是公司的一次营销吗?

  刘侠风:

  没想过营销,好对股东交代。如果这个东西是营销,我起码会介绍一下我是谁,在文章开头结尾加一个我们的二维码。我就拿我的朋友女儿的生命做营销?

  华西都市报:

  你有没有以个人名义捐款给罗尔?

  刘侠风:

  他女儿确认了白血病后,我们都有拿钱给他。我太太给了5000元红包,我不想跟别人有太多差别,拿出来了2000元。(记者 熊浩然 肖茹丹 周浩杰)

责任编辑:筱涵

网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