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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买卖成违禁品非法流通主要渠道
江苏宜兴涉枪支爆炸物类案件逐年增多
发布时间:2016-11-28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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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线下监管相比,网络上的监管难度更大。随着互联网和物流业的发展,一些线下违法犯罪行为逐渐蔓延至网络,一些以往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借助网络平台有增长趋势,比如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爆炸物。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4年以来,该院共审查起诉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爆炸物案件18件37人,其中2014年3件4人,2015年5件5人,2016年10件28人,呈现逐年递增态势。枪支爆炸物非法流通影响着社会安定有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引起重视。

  违禁品线上隐蔽销售

  监管部门难管控查处

  因网络便捷性、隐蔽性等特点,枪支爆炸物等违禁品的销售模式逐渐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如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店铺以及通讯聊天软件微信等。宜兴市检察院办理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案件是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

  2013年12月,张某根据网上论坛中制造“快排吹”的帖子,在淘宝网上购买相关配件,邮寄到自己工作的公司,带回家中后组装了一支发射钢珠弹丸的气枪;2015年2月,张某又以上述同样方法,制造了第二支发射钢珠弹丸的气枪。经鉴定,张某自制的这两支气枪,分别可以发射6毫米和8毫米金属弹丸,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不法分子在淘宝网上将气枪配件散装销售,化整为零,不同店铺较为分散,监管部门难以管控,职能部门查处相当困难。”宜兴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赵誉涛说。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潘某则是从网上的论坛里下载了“突鹰”气枪的结构图后,再通过拍拍网、淘宝网等平台购买“突鹰”牌气枪的零件、弹药轴承钢珠等,并在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内组装两支气枪,并保存至被查获。

  经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潘某因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

  快递执行规定不到位

  验视寄件则流于形式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武器、弹药等爆炸性危险物品禁止寄递,快递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快递公司成本增加、业务量大操作难等原因,验视规定很少落实到位。

  据赵誉涛介绍,在最近的三个月内,宜兴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犯罪嫌疑人均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并快递至买家手中。

  2016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他人转发的“鱼雷”炸鱼视频后,通过微信和对方联系,并微信支付300元购买二十个“鱼雷”。对方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后,王某在乡村河道内炸鱼用掉十个,另十个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该“鱼雷”为明火型简易爆炸装置,其装药为烟火药,绿色线状物为引火线;该爆炸装置在1米范围内对有生力量具有爆炸杀伤作用;考虑爆炸过程中产生的硬质塑料外壳残片和白色固体物的抛射对有生力量的杀伤作用,则该爆炸装置的爆炸杀伤半径要大于1米。

  “爆炸物通过快递运输,快递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开箱验视,一路畅通顺利到达犯罪嫌疑人手中。”赵誉涛说,不少快递企业对从业人员入职教育培训较少,很多从业人员对枪支爆炸物等违禁品并不了解,无法进行有效辨认和实质性验视。

  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宣传与监管需跟上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性认识不足是此类涉罪案件多发的主要诱因。”赵誉涛介绍说,在该院今年审查起诉的28人中,20人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爆炸物的主观意愿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

  据介绍,此类案件案发原因多种多样,很多军迷对收藏枪支情有独钟,并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渔民用土铳等工具装上非法制造储存的黑火药打野鸭等,以贴补家用;年轻人出于好奇购买鱼雷,对该物属于非法爆炸物毫不知情。

  “尽管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是出于作案目的购买枪支和爆炸物,但是对周围人群形成巨大隐患,一旦非法持有枪支和爆炸物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者产生纠纷,事态发展便有可能不受控制。”赵誉涛说。

  对于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赵誉涛认为,社会各界对枪支爆炸物的危害性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应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共同对民众尤其是年轻人进行相关的普法教育。在社区、街道等居民的居住地以开展讲座、张贴横幅等方式宣传国家对枪支及爆炸物等相关管理条例。

  同时,赵誉涛建议,网络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研究和投入,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信息能够进行实时监控,将非法交易扼杀于萌芽中。相关职能部门需对快递行业准入加强监管,加大对在途运输货物的抽查力度,确保每个环节不出差错。(记者 马超)

责任编辑: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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