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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16-11-22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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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第三方机构监测统计,2016年的“双11”全网交易额突破1800亿元,再创新高。

  有数据显示,10年来中国电商零售交易总规模已超过全球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

  11月16日,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3.8万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

  近期公布的一系列统计结果,无不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蓬勃态势。

  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假货充斥、产品低劣、虚假报价、信息泄露等诸多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迅速崛起,电子商务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需要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组长吕祖善近日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将很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律如何追赶上电子商务疯狂奔跑的步伐,成为电商行业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全程参与了电子商务法立法起草工作,他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针对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滞后、现有规定效力等级低等问题,电子商务立法恰逢其时。

  “因电子商务立法可能会涉及到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快递、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等各方面,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属于综合性立法。同时,电子商务法应当规范电子商务行业或者领域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其相对于民法、合同法而言,又是一部特别法。”张韬说。

  第三方平台法律地位待明确

  薛军告诉记者,经过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立法前期调研和草案草拟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近期正在争取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日程之中。如果一切顺利,有望在最近的一两年内获得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网络商品交易活动将具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从这个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的起草,无论是对监管部门,还是对参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各方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薛军说。

  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障权益,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遵循的三大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而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稳健发展。要实现我国电子商务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展开良性的、有效率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否则就是变相掠夺和社会财富的简单再分配而已。”薛军强调。

  在薛军看来,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秩序的核心要素在于保护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形成一个合理的,责、权、利相适应、相匹配的利益分配格局。

  张韬指出,只要是参与到电子商务中的主体,其权益都会得到电子商务法的保护,但对于这些主体在立法时会有所侧重:对于支付、物流等环节的主体,已有比较系统完善的规定,电子商务立法应对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和重点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而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相关政府部门等主体,则需要进行专门规定。

  “针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益保护,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等有限的法律条款中作了规定,除此之外,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目前,我们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确定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希望能够在电子商务法中对第三方平台的地位、性质、责任等作出规定;政府部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监管和执法,是依据各个部门自己的特定职权进行的,比如旅游电商是由国家旅游局作为主管部门来监管,农业、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是由农业部来监管。对于政府部门在电子商务中的监管,也需在立法中进行明确。”张韬说。

  立法为电商经营者划定底线

  薛军认为,从某种特定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中获得高额利润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社会责任,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同时,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通过电子商务立法,促进彼此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实现合作共赢,开放共享。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有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专门条款。

  在现实中,有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影响力,强制商家只能与自己进行合作,限制甚至剥夺其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合作的机会。也有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指定与其进行合作的商家必须与平台选定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还有的平台企业在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设置非常严苛的条款,单方面排除自己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

  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必须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塑造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良好的竞争秩序。

  “电子商务立法只能够为电商经营者划定一个底线,这个底线需要企业自律来提高相应的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法律只能够采取底线思维,但企业不能够进行探底竞赛,企业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电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存在密切互动。如果经营者都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那么法律责任也会呈现出更加友好的界面;如果大家都不顾底线,那么法律规制必然会走向严苛,而这最终对整体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薛军说。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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